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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12-9 浏览:571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关键字:新浪诉搜狐著作权侵权案民事起诉状

描述:新浪诉搜狐著作权侵权案民事起诉状

新浪诉搜狐著作权侵权案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甲一号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茅道临
职务:董事长

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甲一号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茅道临
职务:董事长

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外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职务:董事长

被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兵马司胡同7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移除其网      站上侵权文章和图片及表格;
2.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犯原告著作权及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
3. 依法判令被告在搜狐网站首页发布道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4.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因调查被告的违法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利方”)成立于1993年12月18日,是一家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硬件产品开发、销售与服务的中外合资企业。自1996年开始,“四通利方”开始进行中文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在互联网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1998年11月20日,“四通利方”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sina.com.cn”的域名,并随后推出新浪网北京网站(域名:www.sina.com.cn)。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互联”)成立于1999年10月28日,主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该业务经营范围已获得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的批准。
1999年底至2000年3月,根据中国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及信息产业部的要求,“四通利方”进行了业务重组,将其经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转给“新浪互联”经营。“四通利方”将其拥有的域名“sina.com.cn”、商标和用户界面设计版权授权许可给“新浪互联”使用,并向“新浪互联”提供技术服务, “四通利方”和“新浪互联”是新浪网北京网站(包括用户界面设计和页面具体内容)的共同版权人。
新浪网由于规范经营及出色的服务在业界和国内外赢得了极高的社会评价和优良的商誉,已经在美国NASDAQ上市,并多次被国内外行业或社会权威中立测评机构在多项指标的排名、评比和调查中被认定为第一名或得到最好的评价。并基于优秀的商誉而被批准成为首批获得电子公告经营许可的网站及首批拥有登载新闻资格的商业网站。盖洛普调查显示新浪为国内网民最常访问网站,在CNNIC评选中新浪多次名列第一。
两被告所有和经营的搜狐网站(www.sohu.com)在相当长的时间,剽窃、抄袭新浪网多个栏目页面内容,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违反法律,侵害新浪网的合法权益。

一、被告对新浪网短信频道内容的剽窃、抄袭和侵权。
新浪的短信息(http://sms.sina.com.cn/)栏目通过互联网向手机用户提供短消息有偿服务,内容包括文字消息、音乐铃声、手机图片等。 新浪网的用户通过网页浏览,选定中意的文字消息、音乐、图片等,然后通过手机短信息服务下载接收该内容。新浪网短信频道有大量的专门创作人员从事此栏目内容的创作,不间断地进行网页内容更新,每日更新量多达百张。
搜狐短信频道(http://sms.sohu.com)长期以来,大肆剽窃、抄袭新浪网短信频道自行创作的手机图片。新浪创作的每批图片通常要耗费诸多创作人员几天乃至一周辛勤劳动。而被告仅仅花上几分钟就将这些作品拷贝过去放在搜狐网站上发布,并基于此类侵权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的抄袭行为严重侵害新浪网基于自己创作作品所享有的合法利益。
为了及时制止被告的抄袭行为,新浪网法律部于2001年10月31日电话通知搜狐网短信频道负责人相关侵权情况,并于当日向搜狐公司发出书面侵权通知书(证据1)。在该通知书中,新浪网打印了搜狐相关页面,标示出侵权图片的所在位置,提出郑重的警告,要求搜狐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短信频道的抄袭行为。搜狐网不但对新浪网警告不予理睬,而且继续抄袭新浪网短信栏目已有的和更新的图片。
新浪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迫不得已选择通过司法途径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新浪对搜狐长期以来剽窃、抄袭新浪网手机图片的部分行为进行了连续取证。新浪网掌握的证据客观记录了搜狐网日复一日,亦步亦趋的剽窃、抄袭行为,新浪网自行创作并上载的大量手机图片,总是在新浪网上载几个小时到几天内便被搜狐剽窃、抄袭,出现在搜狐的相关栏目中。据初步统计显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搜狐短信频道抄袭的新浪短信频道原创手机图片达几百幅之多。(部分抄袭图片见证据2)。
手机图片作为一种美术作品,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自行创作这些美术作品,通过新浪网发布这些作品的时候,原告在网页上显著位置上表明了原告的作者身份,强调版权为原告所有。被告明知原告拥有该手机图片的著作权,但仍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复制这些图片并将其作为自己创作的手机图片予以牟利,严重侵害原告的著作权。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上述手机图片的著作权并实际获得直接利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告对新浪网财经频道内容的剽窃、抄袭及侵权

2001年10月,新浪网从福布斯公司获得“《福布斯全球》2001年中国大陆100首富企业家”的材料数据,然后对该数据重新进行组织整理编排并添加辅助材料,创作出5份表格与5份名单,共10份(证据3),其中:
1) “《福布斯全球》2001中国大陆100首富企业家成功之路”表格5份(以下称表格);
2) “《福布斯全球》2001中国大陆100首富企业家” 名单5份(以下称名单)
  新浪网于2001年10月26日 6时在财经纵横栏目(http://finance.sina.com.cn/nz/forbes/index.shtml)发布上述10份文件。
2001年10月30日18时搜狐网在其工商财经栏目(http://business.sohu.com/feature/100fu.htm)剽窃、抄袭了新浪网自行创作的全部5份表格和5份名单,共计10份(证据4)。
特别显著的是,由于搜狐有关页面是几乎全部剽窃、抄袭于新浪网有关栏目页面,而使搜狐发布的页面中包含有诸多指向新浪网的链接,(比如,搜狐表格1中“中信泰富”就直接指向新浪网的关于“CITIC PACIFIC”股票交易当日行情的页面; 搜狐表格2 “中哈慈集团” 就直接指向新浪网的关于“哈慈股份”股票交易当日行情的页面(证据5))并使搜狐页面源代码中包含新浪独有的特征标记 “ http://finance.sina.com.cn/g/20011025/121624.html ”等等。(证据6)。
原告认为,新浪网对原始的数据进行加工整理,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编排,以表格和名单的形式进行展现,同时辅助以相关的内容链接形成了新的演绎作品。该演绎作品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所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故“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即由原告享有。
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抄袭原告的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作品,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告对新浪网体育频道内容的剽窃、抄袭和侵权。

搜狐体育频道大量抄袭新浪体育栏目自行采写的文章,未经新浪网的许可,也未向新浪支付任何报酬。本案新浪固定了被告抄袭新浪体育频道的部分文章,从中可以看出,搜狐紧跟新浪栏目进行亦步亦趋的抄袭(证据7):
1.新浪体育于2001年09月29日17:31发布“中国队安全飞抵北京首都机场 将立即转机飞赴沈阳”(新浪体育-小邹,2001年09月29日17:31,http://sports.sina.com.cn/n/2001-09-29/29188723.shtml)。15分钟后,搜狐即抄袭该文章,发布“中国队飞抵北京首都机场 将立即转机飞赴沈阳(搜狐体育,2001年9月29日17:46 http://sports.sohu.com/93/17/sports_news163551793.shtml)。
2.新浪体育于2001年09月30日06:23发布了“F1美国大奖赛排位赛 大舒马赫压倒哈基宁再夺杆位 (新浪体育署名剑波,http://sports.sina.com.cn/o/2001-09-30/30188815.shtml)”。搜狐在1个多小时后即发布了“F1美国大奖赛排位赛落幕 大舒马赫再夺首发 ”(2001年9月30日07:39 http://sports.sohu.com/04/36/sports_news163553604.shtml”的抄袭文章。
3.新浪体育2001年9月30日10:43发布了“[F1美国站]大舒马赫驾驶法拉利风驰电掣
http://sports.sina.com.cn/o/2001-09-30/30188870.shtml”的文章,搜狐在12分钟后就进行了抄袭――“F1美国站-大舒马赫驾驶法拉利风驰电掣(图文) 2001年9月30日10:56,http://sports.sohu.com/38/43/sports_news163554338.shtml)

新浪网无法对搜狐连续大量的抄袭行为每天作公证固定。以上只是新浪网对被告网站体育频道进行一次证据固定结果的一部分,但这些文章已经足以揭示搜狐剽窃抄袭新浪的行为及严重程度。
新浪网为此类文章的创作付出了创作性的劳动和实质性的投资,对此类创作成果享有著作权和相应的商业利益。搜狐网体育栏目未经新浪网的许可,擅自转载这些文章,未向新浪网支付任何报酬,严重侵犯新浪网依法享有的作品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四、被告肆意剽窃、抄袭新浪的网页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浪与搜狐同为中国的门户站点,业务上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搜狐网在商业经营过程中,大肆剽窃、抄袭新浪网的网页信息内容,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习惯。
新浪网提交的证据显示,搜狐的许多栏目对新浪网相应栏目进行了一一对应、亦步亦趋的长时间持续抄袭,其抄袭行为毫不掩饰,甚至保留新浪网特征信息,保留新浪网的页面链接,并且对新浪网发出的侵权警告不予理睬。
搜狐从新浪网抄袭的页面内容为搜狐带来了可观的商业利益,却未为此支出任何的创作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搜狐此类严重的搭便车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严重侵害新浪网的合法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原告认为,搜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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