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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3-2 浏览:105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关键字:法律保护,财产,虚拟

描述:虚拟财产也应该受法律保护

案情   赵某与钱某同为某公司职员,一次,赵某要回乡下办事,便把自己的游戏账号和密码告诉钱某,委托其为自己代玩网络游戏。几天后赵某返回,发现自己的游戏账号上少了一个 “ 头盔 ” 一件 “ 战甲 ” 和其他一些道具,依照网友的估计,这些虚拟的东西价值 2200 元左右,于是赵某以盗窃自己的财富为名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钱某的相关责任。经公安机关调查,钱某供认自己背着赵某在网上将其游戏账号上的头盔 ” 战甲 ” 和其他一些装备出售,得到现金 2000 元。经过物价部门对这些虚拟财富进行评估,确认这些虚拟财富价值为 2000 元。

     焦点一   针对网络虚拟财富的归属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富自身是由游戏开发商开发和设计出来的而游戏软件和程序是受版权法保护的所以网络虚拟财富的所有权主体是游戏开发商,而玩家仅有网络虚拟财富的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络虚拟财富是玩家通过自身努力所取得的而经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所以这些虚拟财富的所有权是属于玩家的

     经过讨论,办案人员统一了认识,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头盔 ” 战甲 ” 等武器装备,游戏玩家花了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某种水平上,应该算是一种劳动所得。这种虚拟财富,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因而这种虚拟财富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属于私人财富的范围。

     焦点二   对这起案件应该如何定性呢?一种意见认为,钱某背着赵某将 “ 头盔 ” 战甲 ” 等游戏装备出卖,非法获利 2000 元,其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这些虚拟财富经过物价部门评估,价值 2000 元人民币,达到盗窃案件的立案规范,应当以涉嫌盗窃对钱某进行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把赵某委托自己管理的虚拟财富据为己有,交易的时候这些 “ 财富 ” 实际上已经在赵某的控制之中了并且这种控制的手段不是非法获取的而是赵某自愿交给钱某的因此,钱某的行为应该是涉嫌侵占。而侵占案件的立案规范是 5000 元,并且构成案件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拒不交还 ” 钱某非法所得缺乏 5000 元,未达到侵占罪的立案规范,钱某也就不涉嫌犯罪。  

    通过分析,办案人员达成了共识,侵占与盗窃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示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他人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实际控制之下。本案中,赵某把账号和密码告诉钱某的时候,账户上的财富 ” 已经处在钱某的实际控制之中了因此,钱某的行为属于侵占。

     结果   钱某得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后立即向赵某交还了自己的违法所得  2000 元,并取得赵某的谅解,公安机关做出了不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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