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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7-24 浏览:124 作者: 来源:

关键字:答疑:发表权、侵权复制品销售者、邻接权、限制例外_王迁

描述: 有同学问: (1)关于发表权问题。如果一位词曲作者创作了一首歌,只唱给一位朋友听,并未向公众发表。该朋友未经许可在演唱会上唱了这首歌,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但作者没有向公众发表,并没有使用发表权

有同学问:
(1)关于发表权问题。如果一位词曲作者创作了一首歌,只唱给一位朋友听,并未向公众发表。该朋友未经许可在演唱会上唱了这首歌,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但作者没有向公众发表,并没有使用发表权,那么后续的录音录像制作成CD或VCD销售,是否还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2)关于在著作权的问题上,如果出版商A是未经许可的出版书籍,但是B是在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情况下,是否存在侵权?对于这个问题认定为侵权,但无须赔偿正确吗??对其行为所得的利润该不该基于不当得利返还?
(3)报刊出版者的作品文字修改权是什么权利?属于邻接权吗?(课本上写的属于)可是我记得上课时听得是: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只有一种:版式设计权。
(4)新闻媒体可以转发在网络上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的时事性文章吗?
(5)对于著作权法定许可的使用情形中的“电视台、广播电台的播放”,是否可以做这样理解:电影制片者若是发行了其所摄制电影的VCD,电视台即获得了这种法定许可权。
            
解答:(1)发表是一种事实状态。即使是未经许可的发表也是发表(因此司法解释将“发表”限于是作者自己发表或经作者许可发表并不恰当)。既然作品已经被公开演唱,当然已经被发表,后续的销售不可能再侵犯发表权。
(2)如果你是说B从A处购得书后转卖,只要B能够出示发票等证明其是从正规渠道从出版社进货,仅需要停止销售行为,不需要赔偿和返还不当得利。但其行为性质仍然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
(3)当然不是邻接权。这只是法律对修改权作出的例外规定而已
(4)无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我认为是可以的。
(5)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根本不适用于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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