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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 正文

时间:2009-7-23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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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8年1月24日17:36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 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 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 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 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 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编辑:中国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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