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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现象频发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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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现象频发
 

  阅读提示
   
  未经作者许可,数据公司就擅自将其论文收录到《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向全国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国外高校图书馆销售该数据库,以获取不当利益。有关专家认为,对于这种利用技术手段侵犯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国家应加大处罚力度。

  2007年8月,王长乐等6位博士先后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数据公司”)侵权。日前,这几起状告万方数据库侵权的案件已经宣判,6博士获得不同数额的赔偿。有关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是作者的学术结晶,应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尊重。同时,对于这种利用技术手段侵犯他人权利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

  6博士状告数据公司侵权

  “我的博士论文只在2006年11月时与一家电子出版社签订了论文使用合同,没想到万方数据公司不经我同意就使用了。”虽然王长乐等6位博士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但是王长乐对于自己的博士论文被万方数据公司擅自使用仍表示不解。江苏大学教授王长乐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他的论文《自主性德育论》在2000年完成博士论文时就与某电子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可以由其收录博士论文文库。万方数据公司擅自把他的博士论文收录到《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出售给高校图书馆等用户,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则在其局域网内提供在线浏览或下载服务,万方数据公司侵犯了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因此在诉讼中要求万方数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和由于诉讼引发的各种费用。

  在法庭上,万方数据公司没有否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收录他们论文的事实,但也为自己的行为作了辩解。万方数据公司认为,其只是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制作者,并没有在网站上向用户提供在线浏览或下载服务;向高校图书馆等用户出售学位论文数据库,也只是收取数据库开发成本,并未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其制作学位论文数据库具有公益性质。

  法院认定了万方数据公司的侵权事实,并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在其出版和已销售的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删除原告的论文,并赔偿六原告共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维权难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挑战

  近年来,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很多“拿来就用”的个人和数据公司根本就没有侵权的意识,有的也只是在网上公布一个版权声明,若著作权利人发现了就支付一定费用,没发现就擅自使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冯晓青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学位论文数据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本质上没有区别。但是,由于学位论文数据库领域牵涉到非常直接的公共利益问题,如学位论文数据库是为便于学术研究、学习专业知识而建立的,公共利益属性很强,因此该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认定侵权时需要从严。但是,由于学位论文数据库还牵涉到比较复杂的主体和客体,如学位论文的作者、使用者,以及数据库、数据库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应用系统管理者和所有者等,这也导致其知识产权该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判定具有复杂性。

  “学位论文数据库一类的知识产权侵权有其新的特点,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生导师、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孝霖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类侵权行为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其并不是在公网上进行传播,只是在有限的局域网内进行传播,除非进入局域网范围内,否则很难发现这种侵权行为。同时,这种侵权行为分布很广,虽然只存在局域网内,但它却是存在于众多的局域网内,因为侵权者的销售对象是全国各大图书馆和相关科研机构。且这种侵权行为难以制止,权利人不可能对数据库的每一个买家进行一一调查,调查其是否购买了侵权产品,而这就极易产生漏网之鱼。此外,因为这种侵权行为是以数据库的方式进行的,著作权人在胜诉后很难监控侵权者是否将全部侵权产品销毁。

  “鉴于这类案件自身的一些特点,给维权带来非常大的障碍。”该案代理律师、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春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新的法律问题,网络侵权案件中遍布技术问题,网络侵权行为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都很隐蔽,存在网络中的侵权作品一旦怀疑被发现就很容易被删除,被删除的作品往往不留痕迹。因此,权利人在进行这类案件的维权时的法律风险高于其他类案件。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处罚力度

  对于权利人来说,遇到这种侵权行为时更多的是无能为力,有的听之任之,有的觉得维权成本高,得不偿失。冯晓青认为,著作权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方式有多种。如与使用其作品的人签定合同,明确使用权限、范围、期限等条件,以规范使用自己作品的行为。就学位论文数据库而言,作为学位申请者的著作权人一般和毕业学校之间存有一个“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该说明并未对著作权人将其作品授权给数据库制作者事项作出规定,因此可以作为主张自己权利的一个来源。一旦发现侵权现象,及时主张权利则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应及时保留对方侵权证据。

  “著作权使用的前提是许可,未经许可的使用就是侵权。某些个人或数据公司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认识到这种资源并不是免费的。”李孝霖介绍,国家规定所有工科类博士论文都应该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备份,所有文科类博士论文都应该在中国社科院信息研究所备份。后来,这种规定也被沿用到了硕士论文。作为国家部委所属的事业单位,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超越国家规定的权限,为侵权者提供其馆藏文献,造成严重的著作权侵害,难辞其咎。同时,数据公司在自己网站上单方面发表声明,并不能够免除其侵权的责任。

  “单纯的诉讼打击力度并不能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学位论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李孝霖认为,国家版权执法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促使一些公司增加知识产权意识。此外,类似一本书厚的博士论文,法院一般以稿酬来计算,且判赔的数额较低,这就导致侵权成本也相对太低,因此国家相关部门针对这种侵权行为应该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报 记者  薛 飞)



0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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