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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主体分类

时间:2009-7-26来源:admin 作者: admin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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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区别:

  (1)概念不同。

  (2)取得方式:原不以继为存在前提,但继享有的权利却是从原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3)著作权是否完整:原所享有的著作权之完整性比继的权利表现得充分,因为继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而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权。

  2、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

  部分主体: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权的人。

  (1)创作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是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如果作者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自己只有部分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此时作者也就成了部分著作权主体。

  (2)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甚至可能不是或不再是著作权主体,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法人视为作者的情况,事实上的自然人作者就不是著作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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