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www.m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留言
当前位置: 主页 > 著作权>著作权限制>对著作权限制的种类 >

对著作权限制的种类

时间:2009-7-26来源: 作者: 点击:

  (一)为个人

  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录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C9静态文章发布系统
. TAG: 对著作权限制的种类

查看[对著作权限制的种类]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关于我们 | 使用说明 | 程序介绍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