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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时间:2009-7-27来源:admin 作者: admin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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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和国家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促进金融资源与科技资源结合,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的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利用自有知识产权向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扶持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科技企业合法拥有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科技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的形式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包括直接质押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两种形式。
   直接质押贷款,是指科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出质,直接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间接质押贷款,是指科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出质和担保机构担保,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 科技企业申请贴息资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国家标准的非上市企业;
   (二)科技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
   (四)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且利息未享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补贴。
   第六条 根据市财政贴息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科技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总额和科技企业出质的知识产权类型合理确定补贴比例,一般为科技企业实际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30-70%,但一家科技企业连续三年享受的贴息资金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备案、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市科委负责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知识产权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备案工作,其中,银行金融机构还需在重庆银监局备案,备案名单在市科委网站对外公布。已备案的银行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报告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还款情况。
   第八条 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常年受理并与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初审科技企业提交的贴息资金补贴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知识产权证书及质押登记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付息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5.《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
   第九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每年两次集中审定科技企业贴息资金补贴金额。第一次在4月底前,集中审定上年度10-12月和当年1-3月的贴息资金补贴;第二次在10月底前集中审定当年4-9月的贴息资金补贴。审定结果分别于5月份和11月份在市科委门户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出现异议时,由市科委负责调查,并与市财政局重新审定,再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审计局的审计。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时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市科委、市财政局对骗取财政资金的科技企业,将追回全部贴息资金、并永久取消其申请贴息资金和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科委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送贴息资金使用效果评价报告。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重庆银监局、市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开展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总结评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知识产权评估等中介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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