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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鹿王”面临灭顶之灾 驰名商标去留考验司法智慧

时间:2010-1-23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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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鹿王”面临灭顶之灾 驰名商标去留考验司法智慧

备受关注的“鹿王”与“九鹿·王”驰名商标争议案,引起了法学界企业界等的大讨论。6月9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召开了“九鹿·王”驰名商标保护新闻见面会和“九鹿王”驰名商标保护研讨会,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已正式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崔莉、顾兆坤、张斌三位律师,代理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同时,盈科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学专家、企业家、律师、中央及地方媒体记者等四十余人就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下称九鹿王公司)的“九鹿王”驰名商标应否应予撤销展开深入研讨。崔莉、顾兆坤、张斌律师向与会人员通报案件情况并发表律师意见。
   已经注册使用七年,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九鹿·王”近日遭遇灭项之灾,继2008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以构成与同样生产服饰产品 “鹿王”商标相似为由撤销“九鹿王”商标后,2009年4 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商评委撤销驰名商标 行政诉讼硝烟四起

  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以下称内蒙古鹿王)于1996年8月2日申请注册“鹿王”及图组合商标。随后又于1997年4月21日申请注册“鹿王King Deer”及图组合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1999年12月29日获驰名商标。

  江苏九鹿王于2000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九鹿·王NineDeerKing”文字组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2002年3月7日。2007年5月4日获驰名商标。也就是说,在内蒙古鹿王注册并已经获得驰名商标之后,“九鹿·王”才申请并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的核准。

  2005年6月24日,内蒙古鹿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九鹿·王”商标提出争议。   

  “九鹿·王”无辜受牵 国家责任令人深思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崔莉、顾兆坤律师认为,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是由国家商标局统一受理并审查,其审查十分严格。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局不但要对商标申请人申请的商标的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对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用的文字,图形进行审查,还要对与其他申请在先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审查。其审查项目众多。

  《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十条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因此,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商标局必须审查的内容,如果构成相同或近似将不被核准注册,即使获得的商标极有可能被撤销。而撤销的标准与核准的标准一样,没有更多的客观标准,更多的是审核员或合议组成员的主观标准。

  “九鹿·王” 商标申请并获准之前,“鹿王”商标早已被核准并获得驰名商标。“九鹿·王”商标的申请是在“鹿王”之后,并经过商标局严格的审查和评判后获得的核准。可见,当时的审核员认定与其他同类商品的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更加无辜的是,“九鹿·王”商标并非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自行申请获得,而是于2004年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并在国家商标局办理了受让的相关手续。也就是说,“九鹿·王”商标在转让和受让过程中,又一次经受了国家商标局的审查。

  但是,由于2008年商评委合议组成员与2002年核准注册的国家商标局的审核员并非同一人,对相同或近似的理解和判定上产生了不同,导致了“九鹿·王”商标命运的根本改变。与会知识产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楚指出, “九鹿·王”与“鹿王”是否相近似,当时注册是否正确,现在有没有必要把“九·鹿王”撤销,这是我们探讨的问题。大家知道本田与现代两家汽车生产企业,都在一个经营领域,它们的注册商标十分接近,但是还是可以并存于市场上。


  张楚教授认为,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主观性很强。辨别两个商标的标准很多,不能仅从视觉、文字的角度来看。如果仅从商标本身出发来判断,那本田和现代肯定是相类似的商标,会涉及到侵权。“九鹿·王”在当时注册时认为没有近似,后来又说相近似予以撤销,这样的做法是矛盾的。我们知道“九鹿·王”是的转让受得的,许可需要备案,转让还要经过一次审批。2001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若认识错误,2004年受让时却做了批准。如果有过错,那就是错上加错。合法注册,又合法撤销,这样的做法会缺失了公信力。

  张斌律师说,刚接到此案后,对此案所抱的态度很不乐观。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最高院新司法解释)给了江苏九鹿王希望,这个司法解释就是为就像是为这个案件“量身定做”的,因此,对这个案子前景他们充满信心。

  张斌律师认为商评委的撤销裁决非常草率,他们代理的是上诉案件,一审未参加。但整个卷宗他都看了,也走访了一审代理律师,对商评委裁决依据也有所了解。商评委裁决的依据就是内蒙古鹿王集团获得驰名商标在前,江苏九鹿王商标申请在后,非常静态、孤立的看待两个商标是否相似。未动态的看“九鹿·王”商标的发展历程。在张斌来看,国家行政机关的认定和撤销商标的随意性极不负责任。

 

重金打造驰名商标 权益保护谁人问津

  正因为取得国家的核准注册,企业才视其为自己的知识产权,才会重金打造品牌,江苏九鹿王也是如此。

  据江苏九鹿王董事长钱仁龙介绍,为建立和维护商标权,多年来,江苏九鹿王付出了无法计算的代价和努力。其中包括投入巨资聘请影视明星李亚鹏担任形象代言人等。多年打拼,“九鹿·王”终成驰名商标,成为业界闪亮品牌。

  如今,江苏九鹿王公司拥有1200名职工,经销商分销商遍及全国,每年销售收入几亿元,是当地的利税大户。该商标权已为江苏九鹿王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成为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利器,和企业的战略性资产。

  如果“九鹿·王”商标无情并无端被撤销,其公司名称也将被撤销。企业多年的付出,员工安置、生产经营等将何去何从?企业的权益保护是否有人问津?钱仁龙在现场声音有些哽咽,他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九鹿王公司的命运。

  张楚教授认为,驰名商标这几年在中国矛盾很突出,驰名商标是舶来品,最初引进是外国企业,想合法地获得垄断的利益。另一方面,从利益平衡来讲,对其竞争者也要注意合理保护。日本有“大店法”,若把小店击垮,底层就业会遭到威胁。中国是人口大国,就业应该第一位,我们不能一味采取西方的做法,对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的措施。张楚教授负责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先后主持论证过很多商标认证案。通过认证,他们发现商标认证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上有偏差,问题迭出。也许江苏九鹿王感到很委屈,但最高院新司法解释带来了一线生机,可以对法院判决起到纠偏作用。

  张斌律师认为,从江苏“九鹿·王”被商评委撤销到一中院维持商评委的裁决,从这两方面看,我国当前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当中,应该承担国家责任。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核准注册。5年以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予以撤销,令人质疑国家行政行为的严肃性。跟国家行政机关相比较,企业肯定是弱势,在此情况下企业权利如何保护?

  对于九鹿王公司的遭遇,张斌律师认为,这不是个案问题,具有典型意义。作为企业来说,合法取得了商标,还得战战兢兢地等5年,过了5年心里才踏实。在这5年之内企业该怎么办?是加大投入、细心呵护?还是战战兢兢地等,看是否有人提出异议,是否会被国家商评委撤销?这对企业来讲是两难的事情。事实上,绝大多数企业都会全心全意打造自己的品牌,而像江苏九鹿王一样,全心全意打造自己的品牌,最后却被非常草率地撤销了,非常不划算。

  新司法解释确定“三保”“九鹿·王”命运再现生机

  “九鹿·王”案具有典型性,据权威人士介绍,类似案件并非少数,以后被核准注册又被无情撤销者居多。该案的审判结果不但关系到国家“三保”政策的落实、民心的保护、社会的稳定,更会成为推进中国商标法法治化进程的经典案例。

  令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欣慰的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谈到:知识产权审判更好地服务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该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要慎用对注册商标的撤销权,要动态地看待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和市场价值。要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了的市场秩序,防止当事人假商标争议制度不正当地投机取巧和巧取豪夺,避免因轻率撤销已注册商标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困难。

  “九鹿·王”经过多年打拼,其商标已经具有显著性强,市场知名度高、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形成自身相关公众群体的驰名商标,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应该得到范围更宽强度更大的保护。

  北京龙润凯达石化公司董事长张吉华先生认为,民营企业都是依靠企业的信誉、产品的质量、品牌、服务来竞争市场、打拼市场,特别是靠品牌在市场中打响。江苏九鹿王的发展也是由小到大,员工的人数越来越多,由原来创业之初的几十个人发展到现在的一千多人。没有品牌,企业发展就没有生命力。

  张吉华董事长认为,九鹿王公司和所有民营企业一样,面对国家机关是弱势,对国家机关的审核行为有依赖感。2002年初商标注册成功,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企业提供了一颗定心丸。而2009年北京市一中院的裁定,就为九鹿王公司判了死刑。整个事件的过程就是国家政府机关的自我否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而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初,光凭企业掌握的信息无法判断准确企业商标是否侵权。金融危机下,很多企业应声倒下,最高院新司法解释,无疑为一些民营企业带来转机。该司法解释明确:知识产权审判应更好地服务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律师论本案三大看点 商标去留考验司法智慧

  如今江苏九鹿王决定将诉讼进行到底,二审不日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本案的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崔莉律师介绍,该案应予关注的焦点包括:

  1、从司法意义上看,“九鹿·王”与内蒙鹿王商标不构成相同或为近似商标。其音形意均有很大差异。商评委认定相同或近似均为主观标准。

  与会的资深律师,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梅向荣律师认为:

  其一,商标局自己核准认定,进而撤销,认定标准没有任何变化,其撤销具有随意性。根据什么情况可以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要有可以量化的指标,对随意性进行控制。商标法制定本身是为了保护企业的权益,帮助消费者区别不同企业提供的服务。内蒙古鹿王和江苏九鹿王,两家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同,消费者能比较容易辨认。另外,从商品本身来看,一个是羊绒、一个是男装制品,区别也很明显。

  商标与商品本身不能分离,这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消费者能对两个商标、两种商品进行辨别,不产生混同,就不构成侵权,这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对撤销的标准进行量化。

其二,梅律师本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法律顾问,前一阶段知识产权局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门成立了研究小组。要求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树立核心竞争力、有品牌意识。梅律师很赞赏参会的几位企业老总具有良好的品牌意识,在企业成立之初就注重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并进行大量的投入。这说明我们国家民营企业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加强,注意到了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视。希望律师能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构建过程中,做出更多贡献。

  与会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姚洪军博士认为,商标法的目的是为了市场发展得更好。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应予以充分的尊重。一旦商标已经注册,不能让商家心惊胆战。而应让其放心地去提高品牌和价值。已经审查过的理由尤其不能用来作为一个商标撤销的理由。商标只是产品、服务获得市场的一个来源,其他标示也可以区分商品的来源。比如有人叫张伟,即使一个人认识两个张伟,也不会因为名字相同而把他们混淆。

  3、从“三保”政策出发,看企业和民生已经发展的知识产权和劳动成果的保护。

  内蒙“鹿王”与“九鹿·王”均为驰名商标,各自都已经实现显著性超强和市场知名度很高,在市场中早已具备和任何其他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双方已经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应当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

  代理律师崔莉、顾兆坤和张斌律师反复强调,在金融危机下,民营企业的生存状态,本身不容乐观。在东南沿海地区,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很多民营企业风雨飘摇,濒临倒闭。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是积极扶持,还是雪上加霜?对本案的处理结果会直接产生一系列社会反映。相信高法的司法解释能够为九鹿王公司带来希望,相信高院会本着从保民生、保发展的理念出发,做出公正、和谐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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