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一) 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二) 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同时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所以权利人首先应当积极去调查,掌握侵权产品出口的动态,按照上面的规定及时向深圳海关法规处知识产权科提出保护申请;此外,由于海关的执法权限仅限海关监管区,在进出口环节查处侵权行为,企业发现不法厂商生产制造侵权产品时,也可以向知识产权局的法务处申请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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