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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时间:2009-11-16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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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概说

  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者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一定物质载体上的人。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是指录制品的录制者对其所录制的原始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品指的是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受保护的录音、录像制品(简称录制品)必须是原始录制的,亦即不是翻录作品。

  在这里,很有必要把录像制品与录像作品区别开来。因为录像制品属于邻接权保护的范围,而录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这是二者的根本不同。除此以外,二者的区别还在于:录像制品主要是靠表演者的表演,录制者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较少,而录像作品则是一个大的组合工程,制作者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较多;录像制品工艺比较简单,录像作品工艺复杂,而且涉及许多技术问题;录像制品是用摄像机将客观存在的物体或表演实况机械地录制下来,没有录制者的选择和排列组合的创造性,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行为而不是一种创作行为。这种录制行为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录制时已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如自然风景、文艺表演实况等,这些都不是为了录制而创作的。第二种情况是为录制作品而进行的表演,如为函授生辅导而录制的录像,为磁带的发行而在录音室内录制的磁带、唱片等。我们平常所说的录像片、电影等都不是录像制品,而是一种录像作品。

  在一部录制作品中,经常包含着三种主体的权利:一是原作品作者的权利,二是表演者的权利,三是录制者的权利。就大部分录制品而言,由于表演者和录制者是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录制的,因此,表演者享有法定和约定的权利,录制作品的其他权利归录制者享有。但双方还需要尊重原作者的权利。另一部分录制作品, 即录制他人表演实况,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录音制品的录制首先要征得表演者的同意,可不必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但应向原作者支付报酬,因为原作者的作品供给表演者进行表演就意味着作品的发表。第二种情况是录像制品,也就是录制他人的表演,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网络传播权,都是基于音像制作者在制作音像制品的母带时所做的创造性劳动和其他投入。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过,法律同时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意味着,对首次将他人音乐作品制作成录音制品,对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法律提供了两种不同的保护。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对于录制作品,无论转录多少次,都需要向作者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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