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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时间:2010-3-30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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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一般规定
  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

  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

  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

  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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