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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试用买卖合同验收与付款

时间:2009-12-11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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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试用买卖合同验收与付款

件已经成为了一种用途广泛、交易活跃的商品,这是毋庸置疑的。以软件为标的物的交易已经成为一种经济现象,软件试用买卖合同成为买卖合同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有关软件试用买卖合同中软件验收与价款支付的问题已经成为双方着重关注但又无法避免争议的关键点。本文将深入分析软件试用买卖合同验收与付款及相关问题。

典型案例
2005年,甲软件公司与乙贸易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网络服务平台,试用2个月,经验收达到技术指标后支付价款20万元。试用期间,乙公司代表通过邮件告知甲公司技术问题后,甲公司派专人处理;试用期满,乙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表示其非常满意。4个月后,因乙公司未能支付价款,甲公司关闭该系统。之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价款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实质为试用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甲公司履行了安装义务,但是由于其未证明该软件已经达到技术标准,故无权要求支付价款,基于此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已经证明乙公司对该软件表示满意,该软件已经达到技术指标,乙公司具有付款义务,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价款20万元。
试用买卖合同概念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由买受人先行试用拟购买的产品,试用期满选择是否购买该产品,若购买则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类合同具有如下特点:买受人先行试用,这是区别于其他买卖合同的关键,通过试用能够给买受人充分体验、考察标的物的机会,而且,买受人在试用之后还有选择是否购买的权利;试用期限双方约定,约定不明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依据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满购买推定,这是试用买卖合同又一特点,即,试用期满,如买受人没有明确拒绝购买,则推定已经购买。
软件试用买卖合同的特点
作为试用买卖合同的一种,软件试用买卖合同的特点主要集中在买卖标的物的特殊性上。与普通货物不一样,软件作为商品时,具有无明显形状、技术含量高、交接验收复杂、稳定性不高、权利全能复杂等特点。基于这些特点,软件试用买卖合同具备了如下个性:交接验收条件约定不易约定、所涉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交付方式独特(网络传输)等特点。
软件试用合同验收义务分配
试用合同中,验收义务主要归属与买受人,原因是:通过试用,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因此,基于归属状态和便利程度的考虑,将验收义务主要归属与买受人是合理的,也是为了督促当事人积极、及时地维护自己权益。如果买受人未能及时履行验收义务,能否推定软件达到技术标准?张志胜律师认为,应当先看双方对验收及技术标准的约定,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则看买受人对软件的满意程度,若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满意则推定为达标;若买受人拒绝购买则不能推定。
视为购买与视为达标的区别
视为购买是指试用期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意思表示的,视为已购买;视为达标是指试用期满,买受人表示满意的,虽未经验收,亦视为软件达到技术标准。二者区别是显然的。本案中,甲公司犯了一个错误,即,自行约定支付货款的条件-----软件达到技术标准;如果没有该约定,只要乙公司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即视为购买,付款就成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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