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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不当链接应负侵权责任

时间:2009-12-8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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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准确判定原告承当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民事责任。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达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首先,原告得知无忧团购网上 “ [ 电子书 ] 家庭装潢陷阱 ” 相关内容可能构成侵权之后,先对相关内容作了屏蔽,之后不久就进行了移除,因此原告要求原告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本案庭审之前就已实际履行。其次,原告将 “ [ 电子书 ] 家庭装潢陷阱 ” 编入无忧网刊并添加导读词之后, command 实施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之外,又扩大了侵权损害结果与影响范围,因此原告应当在无忧团购网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第三,原告提出原告因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4 万元,对此,考虑到原告的侵权行为的确增加了侵权作品的点击率和下载量,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原告的侵权行为也会增加其网站的点击率,故原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但由于原告并非实施上传行为的直接侵权人,原告的过错在于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因此对于赔偿数额也不宜过高。综合考虑侵权作品在无忧团购网上的下载量、原告出版《家庭装潢陷阱》一书应当获得的利润以及原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多项因素的基础上,本院酌情确定赔偿额为人民币 6,000 元,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案例要旨】  

     时至今日,网络已成为我工作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BBS 上发表言论,通过网络上传与下载文章、小说乃至电影,不只方便快捷而且利息较低,因此各类网站( ICP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随之应运而生。网站对于推动网络的发展可谓功不可没,但对由此而产生的著作权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案剖析了网站以链接方式传播他人作品行为的性质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无论对于网络经营者还是普通网民而言,都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案情简介】  

     原告廖恬为《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作者。 2003 年 12 月,原告发现其所著的家庭装潢陷阱》一书,以电子书的形式呈现在 http://www.51tuangou.com 无忧团购网第 ○ 八期 “ 无忧网刊 ” 栏目下的装修知识 ” 一栏中(路径为:无忧团购网-篱笆快乐装修论坛 > 装修讨论 [ 上海站 ]> 资料交流 >[ 电子书 ] 家庭装潢陷阱)导读介绍: [ 电子书 ] 家庭装潢陷阱,装修前通读一遍吧, JS 即奸商)都奈何不了点击该标题后显示:作者一栏署名 command 新会员;主题一栏包括:家庭装潢陷阱、作者廖恬、 2001 年 3 月第一版、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备注栏介绍:正准备装修,刚刚开始买材料,个人觉得这本书值得一看。书是扫描版的 PDF 文件,使用 WinRAR 3.2 压缩,共 15 个 RAR 文件合计 5.6MB 有点大了而且没有经过版主同意,请版主谅解。各位量力下载 … 附件包括 15 个 RAR 文件,由 command 于 2003 年 9 月 29 日最后编辑, 15 个文件均已被下载了 1000 多次。同年 12 月 12 日,原告向原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一封法律函,称其为《家庭装潢陷阱》著作权人,发现原告擅自将该著作放在网站上任人自由下载,严重的侵权行为,原告要求原告立即将上述侵权内容删除,并在网上刊登道歉声明等。原告收到原告信函后,于 12 月 16 日将无忧网刊中有关 “ [ 电子书 ] 家庭装潢陷阱 ” 相关内容予以屏蔽,之后又将上述内容作了移除。  

    原告兴办经营了无忧团购网,无忧网刊》无忧团购网根据无忧团购网和篱笆快乐装修论坛的信息制作的电子刊物。  

    原告要求原告承担删除《家庭装潢陷阱》所有信息、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  

    一、原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无忧团购网( www.51tuangou.com 网站首页上连续七天就原告侵犯原告廖恬著作权的行为登载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原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恬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6,000 元。  

    三、原告廖恬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原告已主动履行。  

      

     评析意见】  

     一、原告擅自将原告作品在其电子刊物上加以传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家庭装潢陷阱》一书是由无忧团购网上署名为 “ command 会员,通过该网站的篱笆快乐装修论坛进行上传并予传播的 command 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而篱笆论坛是原告在无忧团购网上设立的电子论坛栏目,上网用户通过电子论坛这一信息发布平台,可以在不同的主题公告栏内发布信息、阅读他人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等,因此原告向 “ command 等网站会员提供的具备信息发布条件的电子公告服务。一般来说,原告在提供内容服务时,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但由于电子论坛一般具有用户人数众多、主题类别繁杂、信息交换频繁且信息量巨大等特点,因此,客观上原告无法对网络用户在电子论坛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逐一作出及时的识别或判断。而在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原告对 “ command 上传、传达侵权作品的行为构成明知,因此,如果 “ [ 电子书 ] 家庭装潢陷阱 ” 只是呈现在篱笆论坛内,原告则不构成侵权。  

    但是 command 将 “ [ 电子书 ] 家庭装潢陷阱 ” 上传、传达于篱笆论坛之后,原告又将该部分电子论坛的内容编入了其设立的无忧网刊 ” 第 ○ 八期的装修知识栏目内。虽然就技术层面而言,原告所做的工作只是添加信息的索引与链接,但这并非属于简单的信息索引与链接服务,而是原告通过对电子论坛内发表的大量信息进行选择后的结果,其实质是原告对网络信息进行了筛选、整理、编排等编辑工作。原告将该主题编入装修知识一栏下,并在 [ 电子书 ] 家庭装潢陷阱 ” 标题旁加注了装修前通读一遍吧, JS 都奈何不了推荐词后,网络用户根据原告的推荐,再点击 “ [ 电子书 ] 家庭装潢陷阱 ” 标题,页面显示了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作者、出版社等版权信息,以及 “ command 发表的正准备装修,刚刚开始买材料,个人觉得这本书值得一看 ” 等言论。据此可以认定,原告在主动将 “ [ 电子书 ] 家庭装潢陷阱 ” 这一主题编入无忧网刊时,未对该书出现在其网站上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也未经该书著作权人的许可,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原告将系争侵权作品编入其网刊后会增加网络用户对该作品的点击和下载次数,客观上造成了侵权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二、原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原告侵犯了原告对系争作品拥有的发表权、修改权、维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专有电子(网络)出版(传达)权等多项权利。但是网络传达行为不同于传统方式的传达行为,其包含了对作品以数字形式进行复制、发行等多种使用方式,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专门规定了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 “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信息网络传达权自身具有复合性的特点,该项权利同时涵盖了激进传达方式中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等多项著作权,故被告将 “ [ 电子书 ] 家庭装潢陷阱 ” 相关主题编入无忧网刊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同时,由于原告只是将 “ [ 电子书 ] 家庭装潢陷阱 ” 相关主题编入无忧网刊,将《家庭装潢陷阱》一书上传于网络的上网用户 “ command 因此,原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对系争作品享有的发表权、修改权、维护作品完整权、展览权与汇编权等其他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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