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www.m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留言
当前位置: 主页 > 计算机犯罪>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经营数额? >

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经营数额?

时间:2009-12-7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钟涛律师 24小时咨询电话 15800502572

本案中,以李翎非法复制发行的唐诗 500 首》定价(每套人民币 480 元)乘以其复制发行的唐诗 500 首》数量来确定其非法经营数额。

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经营数额?

一、基本案情:

2002 年秋,李翎出资复制发行某出版社出版的唐诗 500 首》牟取非法利益,由李翎提供样书及出资人民币 15 万元,出资人民币 29 万余元,并与某印刷 厂具体洽谈复制事宜。同年 12 月,印刷厂在未经著作权人和《唐诗 500 首》出版社同意的情况下,向印刷厂提供菲林片和预付加工费人民币 30 万元。至 2003 年 3 月,印刷厂实际复制《唐诗 500 首》共计 4700 余套,每套定价人民币 480 元。同年 4 月至 5 月间,李翎共提取该《唐诗 500 首》 2400 余 套,并将其中 1800 余套以低价批发给河南、北京、武汉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商销售。案发后,从印刷厂缴获尚未提取的唐诗 500 首》 2300 余套。

二、分歧意见:

1 李翎非法复制的数量应以《唐诗 500 首》上的标价认定。

2 李翎非法经营额应以以非法出版物上所标定价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认定,而不能以行为人实际销售的价格和数量计算认定。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但不是只有赢利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构成犯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因此,侵犯 著作权罪既是数额犯,也是情节犯,二者具有选择和互补关系。行为人非法经营的数额是判断其侵犯著作权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的重要规范之一。盗版行为的非法经营 数额,除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外,应当以非法出版物上所标定价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认定,而不能以行为人实际销售的价格和数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是惩治盗版等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法律依据之一。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但不是只有赢利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构成犯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因此,侵犯著作权罪既是数额犯,也是情节 犯,二者具有选择和互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8 年 12 月 17 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 和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 规范后,又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 “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和 “ 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 ” 具体规范,其中行为人非法经营的数额是判定情节是否严重和特别严重的重要规范。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 经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 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情节规范,对于有效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维护著作权 人及相邻权人的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均具有重大意义。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 “ 其他严重情节 ” 缺乏明确的界定,司法机关一般只能以 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规范,但由于有的复制发行侵权作品数量很大,行为人廉价销售获利却很小;有的尚未销售或者销售后未收回 货款,行为人并无实际所得;有的则因作案诡秘或者时间耐久等,其违法所得数额难以查清查实等,往往造成司法认定的困难,影响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效打 击。解释》明确将侵权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规范之一,符合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体现了国刑法的立法意图和世界贸易组织 WTO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维护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实际操作。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一条规 定:各成员应规定刑事顺序和处罚,至少将其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剽窃版权案件。这是世界贸易组织对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最低要求,国刑法的规定与该协议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查处盗版等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时,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无论是对于 “ 违法所得数额 ” 认定,还是对于 “ 其他严重情节 ” 掌握,都要充分考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商业目的和商业规模所反映的非法经营性质,充分考虑其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侵害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对于其 “ 违法所得数额 ” 认定,既要考虑其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实际已得的非法利润,又要考虑其复制发行他人享有 著作权的作品后应得的非法利润;对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根据《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 数额,不能以行为人非法经营活动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来认定。只有这样才干准确反映出复制发行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出版市场秩序的危害水平。只有对于 没有定价或以境外货币定价的才以行为人复制发行的数量乘以实际售价来确定其经营数额。

C9静态文章发布系统
. TAG: 著作权 数额 经营

查看[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经营数额?]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关于我们 | 使用说明 | 程序介绍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