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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呈现新特点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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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呈现新特点

  近期,重庆司法部门受理的摄影作品侵权案件数量逐步增加,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摄影作品是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的较常见的作品类型,因此这类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准确适用法律,在审理大量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案件中,总结出了近年来摄影作品案件的新特点。

 

        案件调解或撤诉量上升。

 

  从重庆一中院目前审结的34件摄影作品侵权案来看,撤诉案件为28件,调解3件,判决3件,调解撤诉率为83.25%。在判决的3件案件中,均确定了被告的侵权事实。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真正通过法院判决解决的纠纷比例并不是很大,起诉前权利人能够和侵权人进行一定的沟通,就可能使大部分案件解决在诉前。之所以大部分案件在诉讼中达成和解,一是因为起诉到法院后,鉴于诉讼的压力,侵权者可能主动与权利人进行协商;二是原告索赔金额不高,被告本着“息事宁人”的心态接受和解,如一幅作品双方和解金额一般为5000元左右。

 

        法人原告数量增加

 

  以往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多是个人从作品版权保护的目的出发,被告多为刊登摄影作品的报刊、杂志。如今,到法院起诉的权利人,除个人以外出现了以摄影公司作为原告的法人。被告侵权行为大都是擅自将摄影作品印制在明信片和邮票上,也有将摄影作品印在IP电话卡上的电信公司或音像制品封面的音像发行商。侵权作品大多作为企业标志,也有用于电视广告、网站广告。这些变化表明,摄影作品已经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市场广告或者创意表达中,使用方式出现了新的变化。

 

        侵权手段日益“高科技”

 

  通常,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复制的形式使用作品,使用时对作品进行修改、歪曲、篡改的较少。而随着电脑编辑技术的不断进步,出现了新的使用方式。如反转、虚化、拉抻、合成、重叠等手段,使得侵权更具有隐蔽性,给法官判断侵权带来新的困惑。

 

  此外,当事人在主张赔偿损失的同时,一般也依据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通常判以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对精神损失一般不予主张。

 

  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文化和知识层次都比较高,许多当事人还是社会知名人士。对其所涉纠纷社会各界都比较关注,新闻媒介往往竞相报道,容易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如重庆一中院审理的权利人罗大万诉重庆某房产公司一案,包括重庆市摄影家协会副主席在内的20余名摄影爱好者旁听了案件的审理。通过庭审,对社会公众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对摄影作品的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也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知识产权报 王世贤)


 



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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