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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自愿登记,解决取证难问题

时间:2009-7-26来源: 作者: 点击:

  备受关注的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版权纠纷近日终有结果。当众多“真命天子”拿着各自的证据要求法院“验明正身”给一个名份时,歌曲的原词作者 杨臣刚也只能作为“第三人”望曲兴叹。经过一年多的纠缠,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方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老鼠爱大米》版权。(本报11月 23日曾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报道。)

  案件的判决引起各方关注,此案错综复杂之原因在于杨臣刚曾将《老鼠爱大米》 “一曲四嫁”。三个权利受让方都坚称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北京海淀区法院选择不涉及权属争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标准,将《老鼠爱大米》版权归于原告。此时,败诉方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关版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损失。

  如何加强著作权自愿登记,明确权属,减少权利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利益?如何在现有法律法规的背景下,完善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登记体制,减少交易风险。这是该案带给人们的思考。

  版权诉讼增加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不要求以发表或登记为标志,对于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原则。

  由于没有明显的法律标志,著作权成为隐性的权利。才出现《老鼠爱大米》“一曲四嫁”的情况。

  而自愿登记的规定常常带来不登记的结果。记者从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了解到的登记数据显示,2002年257种,2003年347种(不包括软 件登记)。其中只有寥寥几件涉及到音乐作品登记,这与当时流行音乐的火爆之势完全不成比例。记者在网上搜索版权代理机构时发现,其业务基本上集中在软件的 版权登记,而其他行业的登记则屈指可数。

  自愿登记为维权贴上“权利标签”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版权的自愿登记始于1994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自愿登记的数量仅几万件。这与我国著作权保护起步晚、起点高的现状不相适合。

  著作权登记主要包括原始著作权登记、通过转让继受享有的著作权登记、专有著作权登记以及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登记。后三种发生在传播作品领域,涉及到专有权内容和权利主体的变更。

  此外,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 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 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同时,著作权自愿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使用作品的领域,人们对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判断。但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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