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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程序》

时间:2009-7-26来源: 作者: 点击:

  一、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的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委托,我局对在本市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包括翻译、复制出版)、计算机软件(含非卖品)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凡在本市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均应在出版、复制、销售、使用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我局审核登记并通过认证。

  申请登记人(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电子出版单位除外);

  2、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使用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3、申请登记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使用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

  4、使用合同涉及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样品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

  6、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认证表一份,表内被授权方的名称、地址同时用中英文填写。

  7、加盖申请登记人(单位)法人印章的引进计算机软件的中文说明书一份;

  8、销售或使用境外计算机软件的申请登记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承办部门经审核确认材料规范、齐备后,将著作权认证表传给国家版权局认证。

  四、我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交由国家版权局认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同意登记的,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申请登记人(单位)并签发登记批复。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经审核登记的境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出版或复制时,其制品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

  申请登记人(单位)应在经审核登记的引进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出版、复制后或销售前,向我局报送样品2件。

  六、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单项批准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按本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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