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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

时间:2009-7-31来源:admin 作者: admin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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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

商业秘密的保护要立足于权利人事前的积极防范。但由商业秘密的权利性质决定,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则主要集中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司法救济。这里涉及两个基本问题,其一是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二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使用或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一般是指用窃取、收买、胁迫、刺探、违反保密义务、主 观要件则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商业秘密未经其权利人许可而被非法占有、使用或泄露。各国法律一般都根据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这种行为的具体种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四种行为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韦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个人的商业秘密、非法泄露商业秘密和非法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分析这四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难发现,其得为主体包括三种人,即雇员、合同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其行为样态也包括非法获取商业秘密、非法泄露商业秘密和非法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各国法律在对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进行司法救济时,一般是分别援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如果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而非法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则依合同法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达让方和受让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获取、泄露或使用,其权利人可依侵权行为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其民事救济方法一般是申请法院颁发禁止侵害令,禁止侵害令又分临时禁止令和长期禁止令。临时禁止令一般在诉讼中发出,长期禁止令一般在案件审结裁决时发出。请求损害赔偿既可单独使用,又可同时使用;

  (3)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一般是刑事责任。如德国1909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雇员故意泄露工商秘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刑事责任,而是规定除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外,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亦即同时规定了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

  (4)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美国联邦法院《国家被盗财产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以处以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0年以上监禁,或者两者并处。美国的一些州刑法法典则规定了盗窃商业秘密条款。法国、日本等国在其刑法典则规定了资窃商业秘密条款。法国、日本等国在其刑法典中也规定了泄露工商秘密罪或泄露企业秘密罪。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典也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中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惩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该条同时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根据修订后刑法典第22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19条的规定处罚。

  上述法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包括民晤违约责任、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这说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可由民事违约责任、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构成。一般说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当主要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在制定统一、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时,我们建议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要区分下列不同情况,科学地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1)违反合同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4)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四种法律责任处于法律责任体系不同领域、不同层次。根据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情况,既可选择追究其中一种法律责任,也可同时追究其中二种甚至四种法律责任。这样,就能使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得到确实有效的救济,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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