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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及撰写要求

时间:2009-8-11来源:admin 作者: admin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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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及撰写要求
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可知,权利要求书是用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一份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他人的实施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都取决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或者与权利要求的内容有直接的关联,因此,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本节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及其撰写要求作一简单介绍。 
一 权利要求书简介
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一份权利要求书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用技术特征的总和来表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限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1. 权利要求的类型
按照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在国际上又称作物的权利要求。其给予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常规概念之下的产品,还包括物质、材料、物品、机器、系统等人类技术生产的任何具体的实体。也就是说,它可以是工具、装置、设备、仪器、部件、元件、线路、合金、组合物、化合物等等。
方法权利要求,国际上又称作活动的权利要求。它所保护的是有时间要素的活动。它可以是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虽然在执行这些方法步骤时也会涉及到物,例如材料、设备、工具等,但是其核心不在于对物本身的创新或改进,而是通过方法步骤的组合和执行顺序来实现方法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而发明专利给予保护的客体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也就是说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既可以有产品权利要求,也可以有方法权利要求。而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而且必须是有形状、结构的产品,因而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客体仅仅是有形状结构的产品,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只允许有产品权利要求,不允许有方法权利要求。
2.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在一份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使之区别于其它技术方案。
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具有多项权利要求时,如果其中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技术特征对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其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之外再附加的技术特征。它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被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可以是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是从属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从属权利要求。
此外,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仅引用在前的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在前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后者称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在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客体的保护范围最宽。由于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所以它的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而对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说,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还可以包括多项直接或间接对该独立权利要求作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它独立权利要求称作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二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审查指南又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现分为实质性要求和形式要求两部分来加以说明。 
1.实质性要求
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以说明书为依据(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每项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需要强调的是,每项权利要求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更确切地说,不能将此理解为说明书中有一段与权利要求相应的文字就认为该权利要求就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直接导出或概括得出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对于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通常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权利要求的概括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其二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优选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有记载。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中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
(i)概括范围的宽窄取决于其与现有技术相关的程度。一项开创性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一项概括恰当的权利要求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当,既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又不使专利申请人应当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 
(ii)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或实施方式联想到此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如果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是下位概念,而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利用此下位概念的个性,则不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此下位概念的上位概念。反之,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利用了此上位概念技术特征的所有下位概念的共性,则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上位概念。通常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或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可以允许权利要求的概括程度越大。然而也可以只有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但是由这一实施方式概括成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权利要求的概括不得包含一些推测的、其效果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内容,否则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所公开的内容。
(iii)权利要求中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方式,其条件是功能性限定更清楚地限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能用形状结构特征清楚限定技术特征时就不要采用功能限定,只有当说明书中有多个实施方式,用形状结构特征无法将其限定而采用功能限定方式可清楚限定时,才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限定。当然,如果说明书中仅给出一个具体实施方式,而对其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立即能想到现有技术中还存在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类似结构,则也允许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限定。但是,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尤其不允许将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改进表述成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等同的功能性特征。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有记载,不是指说明书中有一段与其相应的文字,而是指说明书中至少记载了一个与该技术方案相应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即至少有一个包含了该技术方案全部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2)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极其重要的,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类型清楚和文字含义清楚。
(i)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 产品发明应当写成产品权利要求,通常采用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等结构型技术特征来描述;而方法发明应当写成方法权利要求,通常采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方法技术特征来描述。
(ii)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清楚,即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应该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此,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严谨,不应当造成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误解;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应当采用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可以采用本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必要时对于最新出现的技术概念,甚至可以采用自定义词,但不应当采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或语义混乱,但此时应当在说明书中对该自定义词给出明确的定义;尽可能从正面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得采用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否定词语来限定技术特征;不要采用多义词或者本技术领域中含义模糊不清的词句。
(3)简明(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还应当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仅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明,而且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明。
(i)权利要求的用词应当简明,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采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ii)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但那些仅用不同的文字表达而含义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应当删除。
2. 形式要求(本部分内容应当作具体说明,必要时结合实例)
权利要求书除了需要满足上述实质性要求之外,尚需满足下述形式要求:
(1)权利要求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4)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
(5)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6)除非绝对必要时,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7)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
(8)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加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10)权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
(11)一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
三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1.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作了明确规定。
(1)通常采用两段式格式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时应当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应用领域。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即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的、而未包含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的技术方案,并限定了其保护范围,这一部分通常以“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开始。这样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既清楚地说明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又强调了其自身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实质内容。
将独立权利要求划分为两部分来撰写并不影响其保护范围,但与不划分两部分的独立权利要求相比,有下述几个方面的优点:
(i)有助于审查员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以及它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在判断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可作出比较正确的评价,从而加快实质审查程序;
(ii)便于公众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以及它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对其感兴趣的公众可以果断地决定是否采用此项专利技术,并可在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时更合理地确定使用费;
(iii)采用两部分格式撰写在一定程度上可使独立权利要求更为简明,前序部分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正由于有上述几个方面的优点,要求按两部分方式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是合理的、必要的。对于改进型的专利申请案,通常要求将独立权利要求分成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来撰写,即要求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划清前序和特征两个部分的界限。
(2)几种不适宜于采用两段式写法的情况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使独立权利要求不适宜于采用划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方式来表达的,可采用其它方式撰写。
不适宜于采用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方式撰写的情况有:
(i)开拓性发明、用途发明或化学物质发明;
(ii)由几个对发明本身所起作用难分主次的已知技术互相组合而成的组合发明,其发明点在于组合本身;
(iii)方法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某步骤、或者其步骤先后顺序的变化;或者省去某步骤中所采用的物质和材料以及其它类似情况;
(iv)产品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某部件、或者省去已知组合物中的某组分以及其它类似情况。
(3)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分为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和不同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两种情况。
(i)同类产品或同类方法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通常其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相同,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
(ii)不同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为体现其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可以采用两种格式:一种是回引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另一种不回引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而对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作重复描述。从简明角度看,通常采用前一种格式。不同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通常也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为帮助理解,此处给出一个包括三项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案例,它涉及产品、该产品制造方法和制造方法中的专用设备三项独立权利要求,从而说明不同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为节省篇幅,仅给出与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格式有关部分的内容。
“1. 一种沸腾液体传热壁,……其特征在于:……。
2. 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沸腾液体传热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3. 一种实现权利要求2所述制造沸腾液体传热壁方法中的专用铲刮刀具,……其特征在于:……。”
2. 独立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除了要按照上述格式来撰写外,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下述实质性的要求。
(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表述其要求保护的范围。(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
(i)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类型清楚,即产品发明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加以限定,方法发明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方法技术特征加以限定;
(ii)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的用词应当清楚,即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自行编造的词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不得使用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词语。
(iii)前序部分所写明的技术特征也必须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即这部分应当写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切不可写入那些只属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不属于本申请的技术特征。
(iv)对于那些已写入前序部分的、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切不可在特征部分重复描述,只可在特征部分对其作进一步限定。
(v)特征部分进一步写明的技术特征应当尽可能从前序部分的共有技术特征出发加以说明,至少要给出这些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某个共有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vi)产品独立权利要求除了列出产品的部件或结构外,还应当写明各部件或各结构之间的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其限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所已获知的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和第四章作展开说明,可参考《专利代理实务》一书第二编第八章第一节和第二节)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了具体规定。作为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理所当然也应满足此要求。为此,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首先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前序部分;在这之后,一定要将反映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或者反映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区别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使该独立权利要求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
(3)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i)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所必须具备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产品权利要求,不仅要给出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部件,对于这些部件,还应当写明对解决技术问题来说必不可少的、又不属于该领域技术人员普通知识范畴的具体结构及其相对位置关系或作用关系;对方法权利要求来说,不仅要写明该方法的步骤,对每一步骤还应当给出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又不属于该领域技术人员普通知识范畴的操作过程和工艺条件。
(ii)独立权利要求只需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必写入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即不必写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附加技术特征。否则,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窄,使该专利申请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4)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来说,为了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撰写时应该注意下述三点。
(i)独立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方案至少应体现在说明书第五部分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如果说明书中任何一个具体实施方式都未包含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那么该权利要求就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ii)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概括性描述(包括上位概念)或功能性描述应能从说明书第五部分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内容自然而合理地推出。
(iii)独立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方案应当记载在说明书第三部分,即发明和实用新型内容部分,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
(5)一件申请中,多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满足单一性要求。(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作展开说明,可参考《专利代理实务》一书第二编第九章第一节)
如何确定一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呢?如果一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着技术上的联系,这种技术上的联系具体表现在:其相应的权利要求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指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时对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一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对于同类发明或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仅限于同类产品)来说,如果它们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构思相同(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取得效果相近,就可以认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满足单一性要求。
对于不同类发明来说,如果它们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相同,技术方案中存在着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以此体现技术上的联系,作为整体解决了现有技术的问题,就可以认为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满足单一性要求。
四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1.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常从属权利要求也包括两个部分: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应当写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通常先写编号,再重述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例如,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种能识别安危电压的试电笔,其主题名称是试电笔,则引用此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可写成:“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电笔,……”。限定部分紧接在该引用句之后,通常以“其特征是……”开始,然后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2. 从属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实质性要求包括三个方面。(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
(1)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一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当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除了要满足前面权利要求书撰写中所提到的权利要求类型清楚和文字表达清楚外,还需注意下述两点。
(i)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应当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在前者情况下,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应尽量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来加以说明;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应清楚地表达这些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之间的结构位置关系或作用关系。
(ii)在限定部分不要重复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免造成对其保护范围的错误表达。
(2)从属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应当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相一致。即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仍应该涉及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整个产品或方法,不可变为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一个部件或一个工艺步骤,也不要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变成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一个部件或一个工艺步骤。
(3)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落在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比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
3. 从属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审查指南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提出了五方面的要求:(本部分内容应当作具体说明,必要时结合实例)
(1)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其前面的权利要求,不能引用在其后面的权利要求;
(2)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即只能用“或”及其等同语,不得用“和”及其等同语;
(3)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即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引用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4)有几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有先后层次,要有顺序地引用;
(5)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从而一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同时引用在前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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