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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商标的正确使用

时间:2010-1-24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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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商标的正确使用

谈商标的正确使用
谈到商标,一般来说有两种类型: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其中,注册商标是指经过权利人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被商标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而未注册商标,又称为非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者未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标记。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一般情况下,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我国商标法规定,除了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兽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但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能侵犯他人合法的商标权利。同时,使用未注册商标,还有可能面临被他人抢注的风险,从而影响继续使用,甚至会使前期的投入和市场开发毁于一旦。
商标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识别,对商标的识别是一个普通消费者区别不同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最基本方法。商标的正确使用,使商标除具备基本功能外,其所特有的附加功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的高低。正是由于商标的这种重要作用,使得它可以成为现代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利剑。
因此,商标的正确使用对于商标权人来说非常重要。
首先,商标的正确使用能够保持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基本的功能。
其次,商标的正确使用有助于商标潜在的第二含义的成长,使其附加值不断上升。
再次,商标的正确使用能够有力反击善意侵权人的抗辩,使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案中既可申请禁令救济又可要求损害赔偿。
最后,商标的正确使用能够提升企业的形象,品牌的价值,维护品牌的专有性、排他性和唯一性。
鉴于正确使用商标的重要性,笔者根据自身所学及日常处理问题的经验,针对商标权人正确使用商标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技巧方法,浅析如下:
一、独创自己的商标,突出自己的特色,以使商标在使用时更具显著性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权人在最初使用商标的时候,最好是根据自己所经营行业的特点、性质等,独立创造自己的品牌标识,尽可能的突出个性、显著性,在投入使用和进行注册前要进行综合查询,避免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造成日后在使用和保护上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目前,许多企业都是靠合法经营,诚实劳动而发展壮大的。然后,也有少数的不法商人,总想通过歪门邪道、投机取巧来赚钱。拿商标这个重要的知识产权领域来说,就有人“别出心裁”,绞尽脑汁地去不正当地使用一系列与知名商标极其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的商标,达到其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但严重影响和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相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危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商标在使用时要注明标记
商标在使用时,最好要注明标记,以表示该标识或图形是使用人作为商标使用的,防止他人任意使用。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应使用不同的标记。在我国,通常的做法是,如果商标尚未提出注册申请或者注册申请递交后尚未被核准的,则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TM”。而如果使用的是注册商标的,可以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或R外加圆圈。也可以采用脚注的方式,表明某名称、标识或组合为注册商标,如“潘婷”为注册商标,权利归宝洁有限公司所有。
三、商标在使用时应突出的、独立的显示
商标作为识别产品或服务的重要标识,当和公司名称、包装装潢、修饰词语、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功能、用途、型号及地址等共同出现时,要将商标突出显示,尽可能的注明商标标记,以便于识别和辨认,避免商标淡化或被误认。
同时,当自己的商标和他人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或者商标同时出现时,也要注意采取区别对待,以此防止形成任何他人的产品是由商标权人生产、认可或支持的暗示。
四、对于注册商标来说,在使用的时候不能随意改动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其标识、组合方式或者增减构成因素等,都有被商标局撤销的可能。因此,注册商标在使用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样式使用,不能随意改动,只能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另外,商标权利人在商标申请注册时,如果没有特别的要求,应尽可能的递交黑白色商标,以方便以后在颜色上的调整。
五、正当使用商标,避免混淆或误认、
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在使用的时候,都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不能通过不正当的使用,而影响他人或消费者的权益。
例如,某家酒企业将“王宫”、“朝臣”两个文字商标分别注册后,同时在瓶贴上使用,而且使用的时候是竖排使用的,那么横排看就成了“王朝”和“宫臣”。我们知道,“王朝”是天津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在国内外都拥有很高的知名度。上述企业的这种使用方式,显然是傍名牌和搭便车的行为,作为同行业不可能不知道“王朝”品牌,这种不正当的使用行为,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会,严重侵害了王朝公司和消费者的权益,应当被禁止。
六、谨慎使用商标许可
商标许可制度一般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是许可后,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也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除具有基本的识别功能外,还具有质量及信誉保证功能,社会公众往往根据商标来选择商品或服务。如果商标注册人对被许可人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做任何控制和监督,亦或者对被许可人的信誉、能力或对被许可的类别不做任何限制的话,将极有可能因被许可人的粗制滥造、任意使用而破坏了商标具有的质量和信誉的保证功能,甚至丧失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正如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史密斯所说:如果允许“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等“劳斯莱斯”品牌存在的话,不出10年“劳斯莱斯”商标就不再是世界著名商标。其实这是一个商标逐渐淡化的过程,可能会使商标丧失显著性,进而失去商标自身的价值。
七、正确使用商标的同时,要注意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商标
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投入使用前,有的可能因为没有意识到去注册,也有的可能是因为没有来得及去注册。待实际投入市场后,将极有可能要面临商标被他人抢注或者任意使用的风险,从而影响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的市场扩张,甚至丧失掉该商标,还有可能要面临侵权诉讼等的麻烦。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上述情况更为重要。抢注商标甚至可以成为打击对手的有效手段。如果一家企业预感到危机,把可能给自身带来危机的相关企业商标进行抢注,就能以最直接简单的方式阻止他们顺利进入市场。特别是在跨国企业竞争中,因为有些企业可能在初期来不及或者意识不到在其他国家进行注册。前一段时间,西门子对海信的抢注行为就是最明显的例子。海信商标英文被西门子在德国注册,其注册时间几乎就是海信在中国获得驰名商标的时间。通过这种注册,西门子用合法的手段阻断或者延长了海信产品进入德国甚至整个欧盟的进程。虽然最后双方和解,但海信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因此,国外的一些企业在商标运作方面,有很多做法值得我国企业借鉴。一些跨国企业进入中国之前就会在中国注册他们的商标。待真正进入中国后,商标证已到手,抢注、侵权等问题自然不会存在,如家乐福,1995年就在中国几乎注册了全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另外,商标是按类注册的,但是一般消费者注意不到这样的细节,这就造成消费者看到商标一样,就认为是同一个企业的产品。如果其中一个商品出了问题,就会对其他商品上使用的相同的商标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如果有企业将他人的商标注册到一些相关或相驳的类别中,并进行实际使用后,将极有可能就会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产生品牌联想,或者造成负面影响,淡化他人的商标价值,影响商标权利人的形象。
综上所述,我认为企业在管理和运作商标过程中,除正确使用商标外,还应该及时的将商标进行注册,并尽可能的在相关和相驳的类别内,多类似群的选择商品进行注册,并选择一些和自己的主要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同时进行注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一旦遇到问题,要及时解决,善于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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