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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的权利

时间:2009-11-26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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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指的是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文学艺术作品的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一权利的规定旨在保障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者表演、演唱、演讲、朗诵、参加演出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的利益。
表演是指对已有的作品通过表演者的表演技巧,利用表情、声音、姿态等表现作品的内容。

  根据法律的规定,表演者可以是演员,也可以是演出单位。因此享有表演者权利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一般来讲,属于集体表演项目的,其表演后所引出的权利归其所在单位行使,表演者享受人身权和一部分经济权利。

  1、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权和表演者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著作权的内容,是否将作品予以表演由著作权人决定;表演者的权利是表演者通过表演作品所产生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主要有如下几项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权。这实际上指的是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享有的署名权。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这一权利也是一种人身权,演员的表演不仅再现了作品,而且表现了演员的风格,树立了自己的形象,是人格的体现。因此,如果表演形象受到歪曲,便直接侵害了表演者的人格权。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现场直播是指表演者在进行现场演出时,通过通讯技术,将其表演传播到现场之外。公开传送,则是指将传播设备的终端置于公共场所,使公众能够欣赏现场表演。广义的公开传送包括现场直播。这两种方式,虽然有助于传播表演,但是对表演者演出的上座率影响很大,直接威胁表演者的经济收入。因此,必须赋予表演者控制权。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这同样出于保护表演者经济利益的考虑。新著作权法规定,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都必须经过表演者同意。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这是新增加的一项权利,目的在于提供给表演者更加充分的保护。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这同样是新增加的权利。上述后四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表演者的义务

表演者表演他人的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由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参加演出表演的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统一由演出者向著作权人取得授权,可以提高效率。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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