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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ATM取款银行卡遭克隆 银行被判负全责

时间:2009-8-11来源:admin 作者: admin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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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ATM取款银行卡遭克隆 银行被判负全责
http://news.QQ.com  2009081104: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专题撰文/记者刘旦、林霞虹 通讯员林劲标、张贝
 
银行须赔付被盗取存款本金及利息
 
法律界人士:这一判决对“银储纠纷争议”有标志性意义
 
案件回放
ATM机被安装读卡和摄像装置
 
原告一日内8次取款被盗密码
 
半小时内被克隆卡取走4000
 
一小时后被盗刷消费21447
 
“克隆存折、克隆银行卡案近年来屡屡出现,案件的判决大致反映了储户维权的过程:四年前的案子判决银行负三成责任,后来变成负五成责任,近两年的判决则基本是银行负全责。”
 
——律师
 
克隆卡取走4000 盗刷21447
 
广东高院昨天说,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存款本金人民币25467元及利息。法律界人士指出,法院的这一判决对已经旷日持久的“银储纠纷争议”的最终解决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法院审理查明,20051221日,王某在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并于2006113日办理了与该活期储蓄存折同一账号的银行卡。200812231915分、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两次在被告所有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次日1345分左右,原告在被告处的ATM机连续8次取款共计1.6万元,卡内余额为25957.94元。同月31日,原告再次使用该卡取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490.94元,其余25467元存款已经被取走。
 
据网络系统交易记录显示,在原告于20081224日从被告处ATM机取款后不足半小时内,其账户在某银行广州分行的ATM机上被两次分别支取2500元和1500元,并分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人民币12.5元和人民币7.5元;一个多小时后又在广州某通电讯设备公司刷卡消费21447元。事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但尚未侦结。
 
原告王某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其存款的安全和自由支取存款。但从20081231日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兑付存款本息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存款本金25467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没鉴别卡真伪
 
银行赔偿损失
 
被告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辩称,案件系犯罪嫌疑人在该行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并制作与原告所持银行一致的克隆卡。而原告在取款过程中未能采取遮挡的方式输入密码,导致密码被摄像装置拍下,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卡是原、被告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被告须对其出具的银行卡具有识别能力,但本案被告对自己出具的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其真伪,此时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故不能视作被告与原告成就一笔交易。被告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据充分。
 
庭审焦点
 
按键未用手遮
 
原告应否担责
 
就被告辩称原告在取款过程中未采取遮挡方式输入密码也是导致损失原因之一的意见是否成立,香洲法院民二庭一位聂姓法官进行了解释。
 
他说,ATM机所在地点系被告的营业场所,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在使用密码之时密码不被非法窃取,但被告的保安系统在犯罪嫌疑人2008122319时实施安装行为之时至原告次日13时取款之时长达10多个小时的时间内没有任何觉察,而原告只是在很短的时间里通过ATM机取款,原告没有义务在如此短时间内检查营业场所是否存在窃取密码的微型摄像装置,原告对密码的泄露并未存在过错,原告无须对本案所涉损失承担责任。
 
各方声音
 
“克隆存折案”受害者:
 
申请再审
 
大受鼓舞
 
本报此前曾多次报道的“克隆存折”案当事人王倩跟原告王某的遭遇很像,但王倩没有那么“好彩”。广州市中院去年就王倩“克隆存折”案作出终审判决,对银行和储户“各打五十大板”——银行和王倩各负五成责任。
 
尽管相对于天河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来说,银行所负的责任已从三成变成五成,但对于终审判决,王倩依然不满。据了解,她已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院也已立案。
 
王倩认为,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的这个判决是公正的,在一定程度上鼓舞了她。“真的存折在我手上,钱是用假存折取走的,我没有过错,凭什么要我来承担责任呢?这事儿,换成任何人都不会服气的!”
 
“克隆存折案”再审代理律师:
 
银行有监管责任
 
判例有示范作用
 
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用和是王倩克隆存折案的再审代理律师。他说,这类案子屡屡出现,仅他就代理过约十宗克隆存折、克隆银行卡案,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则接过五六十宗。苏用和说,他所代理的案件大致反映了储户维权的过程:四年前的案子判决银行负三成责任,后来变成负五成责任,近两年的判决则基本是银行负全责。
 
苏用和认为,珠海的这个判决“很正确”。其一,银行对ATM机负有监管责任,应该保证ATM24小时有人监控,不能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盗取账户信息和密码。其二,磁卡和密码是取款的两个必备条件,并且磁卡是先决条件。银行有辨别磁卡真伪的责任,假如犯罪分子拿了一张假卡来取钱,银行能辨别出这张卡是假的,就算犯罪分子知道密码,也不可能取走钱。这个判例将对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苏用和提醒说,珠海储户王某的做法值得所有储户借鉴——一旦发现被冒领立即报案。正由于储户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调取封存了银行ATM机的监控录像。“要不然,等银行发现录像对其不利时,很有可能不会交出这段关键的录像。”
 
银行:拒绝接受采访
 
昨日,记者联系了两家银行的业内人士,但他们均拒绝了采访。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珠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向原告王某支付存款本金25467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0812231915分、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两次在被告所有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次日1345分左右,原告使用在被告处所办的储蓄卡在被告处的ATM机连续8次取款共计1.6万元,卡内余额为25957.94元。同月31日,原告再次使用该卡取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490.94元,其余25467元存款已经取走。原告立即前往被告处查询,据网络系统交易记录显示,在原告于20081224日从被告处ATM机取款后不足半小时内,其账户在某银行广州分行的ATM机上被两次分别支取2500元和1500元,并分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12.5元和7.5元;一个多小时后又在广州壹号通电讯设备公司刷卡消费21447元。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但尚未侦结。原告认为,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其存款的安全和自由支取存款。但从20081231日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兑付存款本息未果,认为被告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存款本金25467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犯罪嫌疑人所用卡系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并制作与原告所持银行卡一致的克隆卡。而原告在取款过程中未能采取遮挡的方式输入密码,导致密码被拍下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卡系原、被告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且该凭证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故被告须对其出具的银行卡须具有识别能力,但本案被告对自己出具的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其真伪,此时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故不能视作被告与原告成就一笔交易。且ATM机所在地点系被告的营业场所,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在使用密码之时密码不被非法窃取,但被告的保安系统在犯罪嫌疑人2008122319时实施安装行为之时至原告次日13时取款之时长达10多个小时的时间内没有任何觉察,而原告只是在一个很短的时间里通过ATM机取款,原告没有义务在如此短时间内检查被告的营业场所是否存在窃取密码的微型摄像装置,故原告对密码的泄露并未存在过错,原告无须对本案所涉损失承担责任。综上,被告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作者:林劲标 刘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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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莫名被转6万多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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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  2009021813:45   金羊网-羊城晚报  江彬 
 
“一直没错”的银行,被顺德法院判处全额赔偿储户损失,要是你说没有一点欢欣鼓舞的感觉,那你可能就有点虚伪了。搁在以前,不管多少人在柜员机里提到假币,还是在柜台上出了差错,一个保证金融安全的“暗规则”就会让你自认倒霉自担损失。再投诉也就一个结果:银行没出差错,肯定是你错了!
 
但,就算上帝也有打盹的时候,何况由鱼龙混杂的人类作为成员的金融机构?下面这个案例,也许能让处于弱者地位的储户们,看到合法权益被法律保护的曙光。
 
 
 
真存折在自己手里,但存折里的钱却被人用“克隆存折”取走。储户与银行的责任该如何划分?昨天,佛山市顺德区法院通报了一例离奇的“克隆存折”案。在这个案件中,“一直不会出错”的银行,终于被一审判处全额赔偿储户所有损失。
 
存折放在家里 存款丢了六万
 
这个普通储户初步获胜的案件,还要从4年多前说起。
 
2004823日,赵某在某银行佛山市容桂支行开办了活期一本通存折,但未开银行卡和网上银行业务。2007731日,赵某在银行查询时却发现存款数额有异:自当月21日开始,他账户中的61508元存款被连续7天分7次以中间业务后台方式转账取走(银行解释:中间业务后台为类似打簿机、可以使用存折转账的自助设备),其中212223日每天各转账1万元,26日转账1508元,293031日每天各转账1万元。
 
赵某觉得,自己从未申请开办银行卡及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且没有丢失存折,也没有泄露密码,存折中的6万多元在7天里不翼而飞,事情太蹊跷了。“存折一定是被做贼的盯上了”!赵某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
 
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当即立案侦查,不过迄今仍未侦查终结。20088月,长年交涉未果的赵某起诉银行,索偿61518元存款及利息。
 
法院开庭审理 银行试图拖延
 
法院开庭,庭审中,银行使出了“拖”字诀。他们辩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至今仍未侦查终结,也未认定赵某确实存在资金损失;而赵某的诉讼请求与侦查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联,因为刑案的侦查结果对法院认定事实、区分各方当事人责任有重大影响,因此案件应予中止审理。
 
法院却不认同银行说法,首先,赵某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他人冒领款项的事实并不影响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有效成立,存款人依据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存款合同请求银行支付其存款,与他人冒领的61508元款项涉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其次,银行不能提供反证证明赵某是虚假报案,也没有证据表明赵某涉嫌犯罪,存款人与涉嫌犯罪人不是同一主体,是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况且,公安机关日后破案,银行在赔偿给赵某后可以向犯罪分子主张权利,因此,本案无需中止审理。
 
于是,庭审继续。
 
银行归罪储户 法庭不予采纳
 
那么,取走款项的存折是赵某的真存折还是犯罪嫌疑人的“克隆存折”呢?
 
法院推定,赵某的存折显示有多年的储蓄业务记录,事发后赵某还能以其现在持有的存折在银行提取8万元存款,说明该存折具有正常使用的功能。而且,银行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鉴定、也没有提供反驳证据,因此法院推定赵某持有的存折是真实的。
 
还有重要的一个情况是,赵某提供的存折显示,案发的7笔交易记录在存折上均无法打印,而是留下一段空白;银行确认款项是以存折转走的,赵某持有的真存折却无打印交易记录,法院因此推定,是另一本存折将款项转走的。
 
银行却不认为自己存在过错,他们反驳:本案的转账通过自助终端进行,并无银行工作人员核查。只要账号和密码相符,自助终端机就确认操作转账行为者有权操作并按其指令行事。在正常情况下,只有赵某本人知道存折密码,而现在操作人能通过账号和密码验证,不排除赵某疏于防范将账号相关信息及密码泄露给他人、由他人(制作假存折)冒领存款的情况,故银行在本案中不具备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赵某则针锋相对:“银行的自助终端机未能识别假存折,以致存款被转移到他人账户并被冒领,造成损失,这说明银行交易系统对储蓄存折真伪的鉴别存在缺陷,故应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犯罪嫌疑人如何通过密码检验,成为了事情的关键。主审法官杨晓明认为,可能是赵某泄露了密码,也可能是他人在赵某使用密码时偷窥得知,或者可能是黑客入侵等。杨晓明表示:“猜测只是猜测,没有真凭实据,法院不能采信。赵某在领取存折后曾有使用该存折存取款或者办理转账等正常使用存折的行为,银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赵某泄露了存折密码而导致存款被转账和冒领,故法院对银行认为是赵某泄露密码和账号给他人的辩解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结果 银行全额赔偿
 
原、被告经过激烈的辩论后,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容桂法庭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应按储蓄合同的约定,向赵某支付款项61508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赵某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赵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的依据是合法、真实的存款凭证。从自助终端的操作流程分析,首先是放入存折,由设备读取存折内的磁条信息,通过检测后再要求输入密码进行下一步操作,如果银行的设备能识别假存折,就会退出该存折,而不存在第二步输入密码的操作,不管操作人知不知道密码也不能继续下面的操作。银行在办理转账业务的过程中未能识别假冒的存折而将赵某的存款转账给他人,本身存在过错,因此不能免除其向赵某支付存款的义务。同时,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被冒领的61508元是由于储户赵某的过错行为导致,且该过错与存款被冒领的法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银行支付赵某61508元的存款损失及利息。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向佛山中院上诉。(记者 江彬 通讯员 顺法宣)
 
法官说法
 
“克隆存折”已非单一案例,法院判决应保护弱小群体
 
“克隆存折”并非单一案例,记者在百度网中打入“克隆存折”内容搜索,查到相关内容约46000篇,某些网站甚至还存在提供假存折、窃取账号和密码以及密码解读器等交易。在防范此类犯罪案件方面,公安机关自当责无旁贷,但储户与银行的义务与权利该如何划分?也令人关注。
 
主审法官杨晓明表示:“相对于拥有庞大金融资本的银行,单个储户属于弱势群体。一般的老百姓作为存款人,其存款多为维持生活之用的工资和其他收益,一旦被冒领又得不到赔偿的话,直接受到影响的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严重的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同时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本身负有保护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不断改进银行机器设备的识别能力及存折的防伪能力,也是银行提升服务素质和竞争能力的手段和义务。虽然在与犯罪分子的不断较量中,银行可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随着其漏洞不断被发现和修补,其服务质量必然得到提升和完善。对存款人的利益给予特别保护,促使银行提升服务,长远来说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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