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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试题著作权纠纷案落槌 考试中心终审胜诉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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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试题著作权纠纷案落槌 考试中心终审胜诉

  2003年语文高考试题中使用了胡某某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未指明作者姓名,导致作者胡某某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胡某某请求判令教育部考试中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该案由于涉及高考试题使用他人作品的一系列问题,影响面很大,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业界对问题的思考、研讨。

  胡某某系《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的作者。教育部考试中心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语文(全国卷)现代文阅读第二大题中,使用了一篇主题为“全球变暖”的文章,并以此为基础设计考题。在该考卷的试题解析中提到:“阅读材料选自《希望月报》杂志1997年第8期,原刊于《中国科技画报》,原文的题目:《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作者胡某某。命题时对原文作了增删和调整,改定后全文约840字。”

  2007年5月,胡某某发现此事,遂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胡某某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未经其许可引用该文,并进行了增删和调整,但却未给其署名亦未支付报酬,请求法院判令教育部考试中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法院经审理确认胡某某是2003年高考全国卷语文试卷第二大题现代文阅读所涉文章的作者,该题是将其文章《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进行增删和调整,再设计相关的考题而形成的。

  法院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在高考试卷中使用胡某某作品的行为,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范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的规定,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虽然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是执行公务的行为,也应当指明所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但是,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基于条件限制、现实需要或者行业惯例,亦容许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存在。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高考是我国具有重大影响的一项选拔考试,关系众多考生。高考试题的命题和设计应当服从于考试选拔的需要,服务于考生利益。在考虑是否指明所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时,同样要考虑具体试题考核测试的需要和考生利益。比如对于文学鉴赏类文章,指明作者姓名会给考生提供一些有用信息,有助于考生对文章的理解和判断,而这也是高考试题命题者所欲实现的考试目的之一,因此指明作者姓名是目前惯常的做法。而语用性文章主要考察考生对文章本身信息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仅给出文章内容就已经足够,作者姓名与考核测试目的无关,因此国内外很多考试试题采用对于语用性文章不指明作品作者的习惯性做法。可见,高考试题中使用语用性文章不指明作者姓名的做法正是考虑了高考的特性、试题的考核测试目的、署名对考生的价值及考试中语用性文章署名的一般惯例后选择的一种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此案中涉及的文章属于语用性文章,考试中心使用该文章设计了高考试题,但由于该使用行为的特殊性,其未指明作者姓名的行为,属于前述例外情形之一,考试中心不构成对胡某某署名权的侵犯。

  法院同时指出,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感谢,考试中心可考虑今后能否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

  据此,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中国法院网 周万毅)



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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