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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出书侵犯原图片拍摄者著作权 520张图片获赔31.2万元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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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出书侵犯原图片拍摄者著作权 520张图片获赔31.2万元

  张勇不明白,自己独立拍摄完成并汇编入《深圳名盘》、《深圳名宅》系列作品集中的许多图片,竟然出现在了《景观设计绿皮书》(以下简称《绿皮书》)中,为了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张勇将出版、销售图书的中国林业出版社、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书城)、香港日瀚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瀚公司)告到深圳市南山法院。记者近日从南山法院了解到,涉及侵权的摄影图片达520张,张勇获赔31.2万元。日前,该案已经生效。 

  原告

  依法维护著作权

  身为建筑师的张勇,不仅喜欢参观楼盘,更愿意把亲身见证的美丽楼盘介绍给他人共享。借助工作之便,张勇背起照相机,走访了深圳大大小小楼盘,拍摄了近万张楼盘图片。2003年、2004年,张勇精选千余张楼盘图片,编辑成系列摄影集,名为《深圳名盘》、《深圳名宅》,分别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广东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2006年,张勇发现,在南山书城销售的《景观设计绿皮书》(全套三册)中,收录了《深圳名盘》、《深圳名宅》中的数百幅图片。

  “我并没有授权他们出版呀1张勇发现,这套《绿皮书》由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经咨询律师,张勇将中国林业出版社、南山书城告到了法院。

   张勇诉称:“中国林业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修改、剪切原告作品,并将侵权作品编成书大量出版发行、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张勇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复制品;2.被告在公开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张图片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

  不存在侵权之说

  被告一中国林业出版社辩称,张勇应当首先告日瀚公司,因为他们是从日瀚公司引进《景观黑皮书》版权,然后才有了出版《绿皮书》的事实。

  中国林业出版社称,他们看好《景观黑皮书》这本摄影集的市场价值,自己也想要出版,于是联系上了《景观黑皮书》的出版社日瀚公司,而日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海日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日瀚公司)明确告知,就《景观黑皮书》中使用原告作品的费用问题,日瀚公司已经和原作者达成调解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使用及出版等方面的争议。”就此,上海日瀚公司还向中国林业出版社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中国林业出版社认为,他们没有侵犯著作权。

  南山书城作为被告二辩称,书城是一家具有正规书籍销售资质的书店,在销售涉讼图书时并无侵权的主观过错,而且书籍具有合法来源,书城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庭

  应追加第三被告

  张勇告的是对方未经授权使用《深圳名盘》、《深圳名宅》中的摄影图片,中国林业出版社辩称图片来源为《景观黑皮书》,法庭调查后认为,应当追加出版《景观黑皮书》的日瀚公司为第三被告。

  再次开庭时,日瀚公司辩称,他们是一家香港出版公司,因看中《深圳名宅》中的摄影图片,经过与张勇协商,从《深圳名宅》中精选图片,2006年1月在香港出版了《景观黑皮书》。2006年4月25日,双方就图片使用费用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是,关于《景观黑皮书》中所使用原告的图片,已经不存在其他使用及出版等方面的争议。

  日瀚公司称,其实在他们与张勇达成费用协议之前的三个月,公司就决定将《景观黑皮书》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并授权上海日瀚公司代理该书在内地的一切出版及版权出让事务。2006年3月1日,日瀚公司与中国林业出版社签订了“关于《景观黑皮书》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的协议”,双方约定,将《景观黑皮书》更名为《景观设计绿皮书》在内地出版,除名称变更及将两册分成三册之外,其他内容不变,两本书的内容完全一致,系同一本书。因此,不存在中国林业出版社非法使用图片的事实。

  据此,日瀚公司认为,因与张勇解决了图片的使用费用问题,所以他们有权决定该书的相关出版及版权转让事宜。

  判决

  两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

  调查显示,2006年4月25日,日瀚公司与张勇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关于已出版的《景观黑皮书》上使用照片一事,经核对使用照片500多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日瀚公司一次性支付张勇使用费3万元整。双方再无其它任何使用及出版等方面的争议。”经对比,《景观黑皮书》与《景观设计绿皮书》的内容相同。

  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在于对日瀚公司与张勇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的理解。

  法院认为,从整体上看,该《协议书》是针对已出版的《景观黑皮书》的照片使用费事宜进行的约定,其中没有张勇对相关照片的著作权有关权利进行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的内容,不应理解为日瀚公司已经取得了对张勇相关作品在签订《协议书》之后的使用授权。即张勇与日瀚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并不涉及《景观设计绿皮书》,日瀚公司以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授权人的身份,联系出版该书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侵犯了原告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中国林业出版社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景观设计绿皮书》时,仅根据日瀚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及《景观黑皮书》的页面登载情况即确定版权人,未对实际作者的身份及日瀚公司获得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手续进行核实,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南山书城作为图书经销商应停止销售涉案的《景观设计绿皮书》,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中国林业出版社、日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张勇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景观设计绿皮书》一书;对520张侵权图片,中国林业出版社向张勇赔偿31.2万元;日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两被告担责有事实依据

  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君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是被告日瀚公司是否有权将涉案摄影作品授权他人使用,被告中国林业出版社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孙志君律师说,从法庭调查的情况看,日瀚公司虽然与张勇签订了有关《景观黑皮书》使用费的《协议书》,但其中所谓“双方再无其它任何使用及出版等方面的争议”应理解为对已出版的《景观黑皮书》无其它争议。日瀚公司以《景观设计绿皮书》与《景观黑皮书》为同一本书,力辩无侵权行为,但经过对比,两书内容虽相同,但两书的名称、出版机构、印刷机构、版式等均不同,法院依法作出“非同一本书的再版”的判决,合理合法。

  关于中国林业出版社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孙志君律师认为,2006年2月,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了《景观设计绿皮书》,2006年3月1日,日瀚公司即与中国林业出版社签订了“关于《景观黑皮书》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的协议”,双方约定将《景观黑皮书》改名为《景观设计绿皮书》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而2006年4月25日,日瀚公司才与张勇签订了《协议书》。可见,无论有关各方对《协议书》的性质如何理解,在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景观设计绿皮书》时,日瀚公司没有张勇相关授权的事实是清楚的,故中国林业出版社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审查稿件来源及署名方面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深圳商报 瀛 包 力 实习生 王 枝 晶晶)



0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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