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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_王迁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上海钟涛律师 24小时咨询电话 15800502572
有同学问:今天我因为户口迁移的事情,要重新办身份证。去照身份证的相片。结束的时候,我向他们索要数码的文件,被公安的采集人员拒绝。请问,在这样的环境下,我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回数码的文件?
 
解答:如果抛开消费者权利保护或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有效性问题,仅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不同于普通委托作品的特别规定(这一点也一些国家不同),摄影作品如受委托完成,则在缺乏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摄像师,委托人(被拍摄人)仅有权在委托目的的特定范围内使用。因此,仅从著作权角度来看,如果双方未做事先约定,或者不存在相关法规及公认的惯例,在被拍摄者不享有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被拍摄者似没有要求获得数码文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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