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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作品实质性相似之侵权裁判规则

时间:2017-11-9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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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 作品实质性相似之侵权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导读:近几年,影视行业如火如荼,很多历史题材影视剧都是自真实历史事件改编而来。那么,针对历史题材而创作的作品可以在多大范围内获得著作权保护,或者说,同样的历史题材应给予后来者多大的创作空间,方能平衡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冲突?这就涉及到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初步界定——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作品受保护的标准——独创性及作品侵权判定的基本规则——实质性相似原则。本期法信小编围绕上述话题,梳理了相关裁判规则,为读者研究该问题提供借鉴。


指导性案例81号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
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3.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案号:(2013)民申字第104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


法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法信 · 相关案例
1.判定是否构成作品侵权,应遵循“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标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认定是否侵害著作权,首先要准确界定权利作品内容。在进行作品比对时,应遵循“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判定作品侵权的标准。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侵权人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构成侵害作品复制权。
案号:(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37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2.凹槽练字板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以“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来认定侵权——陈某诉北京德和晨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发行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利用古代碑刻上的书法作品或通用汉字字体为范字编写字帖,能否产生著作权不能一概而论。作者在选择范字基础上附有文字说明从而形成的《三周特效凹槽练字板》,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对其保护的范围应当予以界定。在认定著作权侵权时应运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被告是否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应当由原告举证,结合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案号:(2014)东民初字第0124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


3.应该考量两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合理使用来判断利用计算机图形处理软件来复制他人美术作品图案是否构成侵权——周宁与白山出版社、武汉市江汉区 新起点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利用计算机图形处理软件水平翻转、等比例缩放、调整倾斜角度等手段剪切、粘贴他人美术作品人模图案是否构成侵权,应该重点考量原、被告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合理使用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判定侵权与否或侵权程度。
案号:(2010)鄂民三终字第5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案例解析》,陶凯元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4.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复制行为的主要方法是在证明被诉侵权人接触了作品的情况下,比较被控侵权对象与原作品之间就独创性部分是否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孙根荣诉冯绍锦侵害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方法是在原告证明被告接触了原告作品的情况下,比较被控侵权对象与原告作品之间就独创性部分是否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无论是通过行政查处行为取得的证据,还是经行政决定认定的证据和事实,都并不当然能作为民事纠纷中的证据,而只能由法院按照民事证据规则来予以审查,如果相关证据材料是经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法定行政程序取得的,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应当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只有在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才能请求侵权人赔礼道歉。
案号:(2011)景民三初字第1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5.认定作品侵害著作权需同时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条件,缺少任一条件则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陈友明与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金涛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芜湖市广播电视台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著作权法保护思想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行为人将其作品向特定人寄送、参加相关剧本征集活动被退稿等,只能证明其有行使发表权的意愿和努力,但未使作品达到发表的状态,其作品未被公开,不构成发表。认定侵害著作权需同时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条件,法院在难以认定被诉侵权人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时无需再对两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比对,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案号:(2013)皖民三终字第000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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