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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一堆司考知识产权问题_王迁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上海钟涛律师 24小时咨询电话 15800502572
有同学问了一些司考知识产权问题:

问题一、甲将乙的作品上传至某网站,侵犯了乙著作权。下面哪些说法正确
A.网站因为不知情,所以不构成侵权。
B.网站虽然不知情,不构成侵权。但客观上因为该作品增加了点击率,使网站受益,所以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C.网站不知情,但仍然侵权,要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解答:这道题设计得不大好。在题目没有说明网站是否明知或应知乙上传侵权作品的情况下,这道题目是无法回答的。如果网站明知或应知上传侵权而不予删除,为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侵权作品给网站直接带来了经济利益,则网站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接近美国版权法中的替代责任)。再说这道题考的实际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本就不在司考必读法规范围内。


问题二、有人说:教师出于教学目的,复制他人作品给学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行为。但我还是有些疑问。

解答: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字面含义,老师只有复制作品为自己教学使用才是合理使用,给学生是不是了。这反映出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的粗糙。实际上在合理限度内向学生发放复印材料在美国都是合理使用,在中国怎么可能不是呢?

 
问题三、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我想问下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没有约定,专利归属如何?

解答:专利法这句话本身就有歧义,早已受到批评。一般的理解是:如果不是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本就不是职务发明,谈不上什么约定不约定。

 
问题四、甲公司拥有某饮料的配方,甲公司做为商业秘密保护,乙公司运用反向工程获得了该饮料的配方。
现乙公司去申请专利,能否获得专利。以及乙公司是否侵权。

解答:如该配方符合三性(包括要求乙没有公开),甲一样可以申请。在甲没有专利前之前,乙当然不侵权

 
问题五、甲公司生产的电脑,捆绑销售另一公司的操作软件,现甲将电脑销售给乙,乙将该电脑出租,是否侵犯软件的著作权。

解答:以前律考考过,标准答案是不侵权。本人持有不同见解。目前许多操作系统的价格远远超出电脑硬件,不能再认为出租电脑时的主要标的只是硬件而不是软件。
 
问题六、我国专利法并没有规定职务技术专利,完成人有优先受让权。
但是合同法第36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根据这二个法条,能否认为对于职务专利,完成人有优先受让权?

解答:当然根据合同法来

问题八、对于著作权归单位的职务作品,完成人是否有优先受让权?

解答:法律没规定,应当没有
 
最后,我想问下,我国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只要合法取得,侵权是否都是采用无过错原则。

解答:此问题争议很大。立法和实践中应用的是英美知识产权法的原则:直接侵权的构成无需主观过错,但承担赔偿责任需要主观过错。司考中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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