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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朵金花"终结版权7年恩怨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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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朵金花"终结版权7年恩怨

著作权之争纠缠多年,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阅读提示

 

  多年前风靡大江南北的电影《五朵金花》引发了一场跨越7年之久的著作权纠纷。因认为云南红云烟草集团公司的“五朵金花”牌香烟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该电影剧本作者赵继康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如今,经过多方努力,双方由对抗走向了握手言和。

 

  一场围绕着“五朵金花”历时7年之久的著作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近日,77高龄的美籍华人赵继康女士与云南省红云烟草集团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红云烟草集团公司一次性以奖励的方式补偿赵继康税后人民币40万元;赵继康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申诉。从一审、二审到申诉,经历了剑拔弩张的争斗、抗辩激烈的陈词、破釜沉舟的申诉之后,双方终于握手言和,一场跨越大洋两岸的著作权之争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7年诉讼之路

 

  “大理三月好风光,蝴蝶泉边好梳妆。”提到这首脍炙人口的电影插曲,人们就会想到那部在上世纪50年代末风靡全国的电影《五朵金花》,“金花”这个对白族少女的特定称谓也随之传遍了中国的大江南北。1983年,曲靖市卷烟厂(现红云烟草集团公司)以“五朵金花”为名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香烟商标注册被获准,“五朵金花”牌香烟的生产销售一直持续了很多年。

 

  然而,2001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一纸诉状,“五朵金花”著作权归属由此卷入诉讼漩涡。赵继康状告云南曲靖卷烟厂,认为其命名的“五朵金花”牌香烟侵害了自己当年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的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控辩双方在《五朵金花》剧本的著作权归属、诉讼时效以及此案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等多个问题上各持己见。经过重审,昆明中院确认了赵继康是电影剧本《五朵金花》作者的事实,并且被告生产“五朵金花”牌香烟的行为至今仍在持续,赵继康的诉讼不存在时效届满的问题。另一方面,赵继康的电影剧本《五朵金花》和曲靖卷烟厂的“五朵金花”牌香烟并非同类商业经营领域,“五朵金花”牌香烟和电影剧本《五朵金花》虽然名称相同,但同一名称下的内容却各不相干。

 

  最后,昆明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的行为既不损害原告的著作权,也不防碍原告行使其著作权。赵继康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3年10月,云南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尽管如此,赵继康并未放弃维权之路,她表示要义无反顾地把诉讼进行到底。她先后向云南高院、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检察院等机关递交了申诉材料,请求对此案提起再审。
电影名称惹争议

 

  实际上,《五朵金花》的电影剧本名称是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问题是案件的核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文学作品的名称是否保护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法无定论,一部文学作品的名称是否能够单独得到法律的保护,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言,这就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昆明中院判定,电影剧本《五朵金花》的作品名称不能单独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法院认为,首先,“五朵金花”作为作品的名称,并不具备单独成为一部独立完整的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而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一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两方面的要素:一是能独立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等内容;二是具有独创性。而“五朵金花”是由一个数量词和一个名词构成,“金花”作为白族妇女的称谓,古已有之,并非原告独创。“五朵金花”一词的构成虽然有可能包含作者的思想情感及创作意图,但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容,而非作者的思想。

 

  其次,如果作品的名称并不具备一部完整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只要它构成了该作品的实质和核心部分就仍然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认为,对于本案,“五朵金花”一词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均不构成《五朵金花》电影剧本的实质或核心部分,如果对此单独给予保护,禁止他人使用“五朵金花”一词,既有悖于社会公平理念,也不利于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云南高院对于曲靖卷烟厂将“五朵金花”作为商标使用是否侵犯了赵继康著作权的问题,也作出了上述同样解释。

 

  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

 

  面对赵继康毫不气馁的申诉,云南高院立案庭依法按照程序进行了审查。合议庭研究案情后一致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此案一、二审的判决认定是正确的,赵继康的申诉不符合立案再审的条件。

 

  法理上虽然没有问题,但在情理上而言,赵继康的一生因为电影《五朵金花》而跌宕起伏,这部电影给她的人生所带来的影响十分深远。而曲靖卷烟厂创立“五朵金花”品牌香烟,确实是利用了该部电影的知名度,“五朵金花”的品牌从声誉和效益上给企业带来很好的影响。

 

  “在经历了剑拔弩张的诉讼之后,回到诉讼之初所期望的握手言和,也许是一条能够彻底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长远和谐的唯一出路。”怀着这个信念,云南高院立案庭的法官开始了艰难的调解工作。

 

  2008年3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思明将红云烟草集团公司的有关人员请到了高院,他表示:“法院维护的是法律的公正,但在我们生活当中,还有道义、情理的公正。虽然这些无法用法律裁判,但依然存在于我们所遵循的社会秩序和道德良知当中。同时,和解此案能够彻底消除因为赵继康的四处申诉而有可能引发的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红云烟草集团公司表示愿意回到当初的调解方案上来。2008年4月,赵继康从美国飞抵昆明。经过7年的诉讼之路,双方的手第一次紧紧地握到了一起,这起备受关注的“五朵金花”著作权纠纷案在各方的努力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 仁 李跃辉 通 讯 员 茶 莹)



0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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