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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陵地宫"引发著作权纠纷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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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陵地宫"引发著作权纠纷

  阅读提示

 

  近来,发生在陕西省西安市的一例著作权纠纷案受到了广泛关注。秦陵地宫展览馆因为使用了“秦陵地宫”这四个字,涉嫌侵犯著作权而被告上法庭。将书籍中的记载与描述转化为实体建筑物,是否会侵犯原书作者的著作权;在建筑物上以图案或浮雕形式展示民间传说,是否涉及著作权问题。类似情况下,侵犯著作权行为如何判定,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伴随着“秦陵地宫”著作权纠纷案的审理,引发了人们对相关著作权问题的深层次思考。

 

  位于“千古一帝”秦始皇帝陵西侧、建成并对外展出已达14年之久的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地宫展览馆,日前被卷入了一场著作权纠纷之中。原告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委党校退休教师张自修状告该展览馆从使用名称到工程设计,全面剽窃、抄袭原告的著作,侵犯其著作权。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例著作权纠纷案。该案与近期其他著作权案不同之处,在于对从平面的文字描述到构成立体的建筑物、民间传说的形象展示是否受著作权法规保护等问题的争议,这也是该案之所以受到关注的原因之一。

 

  原告认为“秦陵地宫”属剽窃

 

  “该展览馆的构思和建筑、展示以及名称和字号都剽窃了我的文字著作,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张自修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张自修介绍,他从1976年开始从事临潼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研究,1978年至1985年间,他先后发表了《骊山旅游资源概论》等多篇专题研究文章,编著出版了《骊山古迹名胜志》等书籍。

 

  张自修认为,用“模拟”方式展示秦陵地上地下主体概况及其构成设想,是他独创的,而不是对历史文献、民俗、民间传说的整理和编辑。“秦陵地宫”四字名称,是他在1980年到1983年期间,经过反复推敲、概括、提炼、归纳形成的,是他首创的。张自修认为,秦陵地宫展览馆从展览主体内容分为地上与地下两个部分、伏羲女娲交尾成亲图像展示、“秦陵地宫”四字的使用等方面看,都属剽窃其著作的文字描述内容,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因此,2007年12月,张自修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秦陵地宫展览馆的建造、管理单位陕西省礼泉县袁家投资公司及其投资注册的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地宫展览馆有限公司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使用“秦陵地宫”作为展馆名称和企业字号,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认为不涉及侵权问题

 

  被告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秦陵地宫展览馆的建筑和展示根本不涉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问题。”赵创认为,原告张自修的《骊山古迹名胜志》是一本汇编类书籍,其中许多地方都注明有关于书中内容的出处;在原告《骊山古迹名胜志》一书中,几乎没有记录和建造秦陵地宫有关的任何字样;伏羲女娲交尾成亲的故事来源于民间传说本身,原告称是他的原创是不可能的;“秦陵地宫”四个字,本身不享有著作权。

 

  在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上,关于“秦陵地宫”的介绍为:秦陵地宫位于秦始皇园西侧,占地1.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200平方米,通高25.7米,其中地下高度为8.7米,总投资1500万元。秦陵地宫属于人造模拟景点,其构思主要以历史资料为依据,分地上、地下两部分,分别为模拟秦始皇陵园和秦陵地宫的缩微景观。在地宫顶部的模拟天穹上,有伏羲女娲成婚、夸父追日、后羿射日等民间传说的图像展示。

 

  建筑对书籍能否构成侵权

 

  尽管此案目前尚无结果,但诉讼双方的争议一直集中在三个焦点问题上。一是像秦陵地宫展览馆这类建筑物及设计方案是否会侵犯《骊山古迹名胜志》书籍作者的著作权;二是关于秦陵地宫展览馆使用图像展示民间传说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三是类似于“秦陵地宫”的名称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永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虽然编著的书籍作品和建筑作品都各自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建筑作品对书籍著作不构成侵权。其法律依据是文字、文学作品不是建筑作品,假如书籍是直接介绍或引用史料对客观存在的古代地理或建筑进行介绍或描述,另一方将其中描述转化为建筑方案或建筑作品,这种情况下书籍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因为著作权法的保护效力不能延伸到保护这种行为。就像看菜谱书按照其中说明做成了菜,不会涉及侵犯菜谱书籍作者的著作权是同样的道理。

 

  李永明认为,将历史传说或民间故事本身改变成建筑实体,也是著作权法不可能保护的。在建筑物上展示民间传说或图案,是改编行为。使用图像或浮雕展示民间传说是否侵犯著作权,关键要看来源。就此案的现象来看,分两种情况,如果书籍里的相关文字介绍享有著作权,建筑上图像或浮雕展示的民间传说来源于书籍之中的话,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但如果图像或浮雕展示是来源于民间传说本身,就不存在侵权。

 

  李永明认为,说“秦陵地宫”四字侵权,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作品名称,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作品可以进行同名创作。即使是独创性名称,在不同的领域使用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李永明指出,类似此案的情况,应该注意其中涉及到的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主张权利被侵犯要有依据,要看对应的客体是否法律意义上受保护的客体。第二,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要看主张的客体是否在法律效力的延伸保护范围之内。(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建国)



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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