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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银行域名纠纷尘埃落定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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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银行域名纠纷尘埃落定

  阅读提示

 

  法国巴黎银行与李铁军之间的域名纠纷案,因自然人的撤诉,终于尘埃落定。主审法官表示,域名注册应根据实际使用需要来注册,大量注册与他人商号、商标相同的域名,一旦引发纠纷,行为人将面临法律风险。

 

  由于将法国巴黎银行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自然人李铁军与该银行之间的域名之争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双方各执一词,据理力争。2007年8月14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定李铁军对其注册的“法国巴黎银行.cn”等4个相关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须将全部争议域名全部转移给法国巴黎银行。李铁军不服裁定,起诉法国巴黎银行请求法院确认不构成侵犯对方的商标专有权,域名纠纷又起波澜。日前,原告李铁军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该案的仲裁裁定至此生效。

 

  注册域名引纠纷

 

  李铁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006年10月10日,他在注册服务机构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法国巴黎银行.cn”域名,按惯例,同时拥有了“法国巴黎银行.cn”、“法國巴黎銀行.cn”、“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法國巴黎銀行.中国”4个域名。

 

  被告法国巴黎银行的诉讼代理人刘海涛告诉本报记者,法国巴黎银行是一家在法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是欧洲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法国巴黎银行在中国内地、台湾和香港分别拥有“法国巴黎银行”、“法國巴黎銀行”、“BNP Paribas 法国巴黎银行”及“BNP Paribas 法國巴黎銀行”等文字和包含图形的注册商标。2007年5月18日,法国巴黎银行以李铁军注册的域名侵犯其享有的商标权为由,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投诉书,请求裁定李铁军将其注册的4个与法国巴黎银行相关的域名转移给己方。

 

  不服裁定提起诉讼

 

  2007年8月14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定认为,争议域名“法国巴黎银行.cn”、“法國巴黎銀行.cn”、“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法國巴黎銀行.中国”与投诉人法国巴黎银行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李铁军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均不享有合法权益,裁定其将该全部争议域名转移给法国巴黎银行。在裁定书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认为法国巴黎银行于2006年7月1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该企业营业执照等证件上的“法国巴黎银行”企业名称表明其在中国内地从事业务多年,并对相关业务推广投入大量资源,取得相当成绩,因此裁定法国巴黎银行对“法国巴黎银行”的名称或标志享有民事权利。由于不能登录争议域名所指向的任何已开发的网页,因而不能认定李先生是长时间地、合理地、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争议域名,李铁军是在知道法国巴黎银行的名称或标志及法国巴黎银行相关业务的情况下才注册争议域名,裁定李铁军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2006年,我就将注册的域名链接了网站,在当年的4月和7月还办过网上论坛,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却认定我未将争议域名投入实际使用,裁定我在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上具有恶意。”李铁军表示,自己是合法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在接到裁定后,他于2007年8月27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注册的域名不构成侵犯法国巴黎银行的商标专有权。

 

  “我方在庭审中主张原告侵犯了我方的商标专有权。”刘海涛介绍,在庭审中,法国巴黎银行提出原告除将该银行的名称注册域名之外,还以其他知名企业的名称注册了大量的域名,并且是以牟利为目的,主观上具有侵权恶意。

 

  原告撤诉终裁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惠珍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08年4月11日,该院根据原告提交的书面撤诉申请,依法作出了准予其撤诉的裁定。原告撤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定书即发生终裁效力,在司法程序上该案至此尘埃落定,法国巴黎银行可以依据仲裁裁定书向域名管理机构要求转移争议域名。

 

  陈惠珍介绍,审理域名争议案主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注册理由是否正当,是否侵犯对方合法权利等方面来认定是否构成域名侵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主要包括商标权、名称权等,同时还会考虑权利人为提高其商标或名称的知名度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

 

  陈惠珍呼吁,域名注册人应当根据实际使用的需要来注册域名,或者通过自身的经营、使用让域名具有知名度,再依法进行转让,而不能大量注册与他人的商号、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域名来牟利,一旦引发纠纷,行为人将要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 珊)



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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