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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等_王迁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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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生问:
(1)《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所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中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应该如何理解?歌剧院是“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吗?
(2)倘若有人将室外的一次艺术展览全部拍照编辑成册,当成展览纪念册出售,则是否侵权呢?
(3)再倘若有人将东方明珠临摹下来,制成自己的设计草图,再造一座东方明珠,是否侵权,也就是说这种立体到平面复制的合法,可不可能使人把这个“合法平面复制件”作为自己的作品,再产生出新的一系列著作权,正如上面的例子,可不可能通过立体到平面的合法,推理出平面到立体的合法,最后达成两个东方明珠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4)第45条“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的义务”要求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时,应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从我的经历看,现在基本每个地方电视台都有电影频道,全天连续播放各种中外大片,那么他们播放的那上千部片子,都经过了许可并且付过报酬了么,我感觉不太可能,所以那么有关45条,对于中国的现状来说,是不是只是一句空话呢

解答:(1)参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有公众视力可及的建筑作品都可以算是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2)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室外艺术品是指永久性陈列在室外的艺术品,临时展出的并不包括在内。同时对拍摄成果(立体到平面)的利用要经得起三步检验标准的检验,如果原件就是平面的,拍摄后再作成展览纪念册出售,当然侵权。因为这种使用是与原作品相竞争的。
(3)从立体到平面的拍摄是复制,不是创作,没有新作品产品。即使某些情况下的再现可以构成创作(如非精确临摹),也是演绎作品,也受制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以立体的方式再现原建筑作品当然是侵权,理由同上。
(4)没有经过许可的被告侵权的,全都败诉了。大一点的电视台都是事先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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