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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法》前言_王迁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前言

本书是一本course pack型法学教材。所谓course pack是指将多种来源的资料摘要或片断汇编在一起,供学生作为教材使用。由于它是为一门课程(course)而编成的,而且往往以活页的方式,将不同来源的资料影印后装成一整本(pack),故被称为course packcourse pack是北美法学院最经常使用的教材类型。与正式出版发行的传统教材相比,course pack具有自身的优势。首先,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教师个人的学术思想和教学风格。对同一门课程,不同的教师编成的course pack必然大相径庭。因为每一位教师都会根据自己的观点和曾经研究过的文献,而选择不同的资料加以汇编。其中教师个人作品的片断或摘要通常占不少的比例,便于教师系统地向学生传授自己的观点。其次,它非常灵活、更新迅速。对于在下一学期要开课的教师而言,往往在本学期假期到来之前才会将编好的course pack送交学校文印中心。即使是教同一门课的同一名教师,在不同学期编写的course pack也不尽相同。因为每一次编写都需要增加新的材料、删除过时的材料,这使得学生能够通过course pack了解最新立法、判例、官方报告和学术观点。第三,它信息量大,且价格低廉。course pack的编写无需遵循传统教材的说理写法,可将大量最新资料融合进去。学生可以在一本course pack中找到为学习这门课程所需了解的主要立法、判例和学术观点,非常方便。另外许多教师为了避免版权问题,只在course pack中编入公有领域的材料,如国际条约、国内外立法、法院判决和官方报告等,以及自己以往发表的学术著作或论文片断。这使得course pack在具有丰富内容的同时,“版权成本”较低。如果需要使用他人作品,则一般由学校专门机构向相关集体管理组织或版权代理机构寻求授权,需要花费的许可费相对也较低。因此学生购买course pack所支付的实际上主要是纸张的复印费,价格远比公开出版的传统教材便宜。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它非常适于进行案例教学、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与探索精神。course pack中像传统教材那样集中说理的内容很少,无需学生死记硬背。教师在课前会指定学生阅读course pack中的特定内容(特别是判例)并提出问题。由于收入course pack的往往都是最新材料,学生很难找到现成的答案。因此他们必须认真思考,作好在课堂上被提问的准备。上课时,教师会首先就事先布置的问题提问,让学生充分阐述自己观点并进行讨论之后,再进行有针对性地讲解。由于许多新问题并无“标准答案”,学生在课后还可进一步查找资料、深入探究。许多学生的论文,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完成的。

由此可见,course pack不仅是一种教材类型,更是一种教学方法和理念的体现。读者面前的这本course pack,是以笔者在为连续两届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开设《网络时代知识产权法》过程中编写的course pack为基础的。考虑到这本course pack要面向校外读者,而且用途可能也不仅限于课堂教学,因此笔者重编时对体例进行了调整。首先是在章节开始部分增加了“导读”和“原理解读”,前者便于读者明了该章节中的学习目的、重点和难点,后者使读者在阅读该章节内容之前对所涉及的基础知识有所了解。其次是在许多材料之前增加了“思考题”,并对大部分问题设置了“思路提示”。使读者能够在阅读相关材料之后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入思考。但笔者有意未对某些问题提供“思路提示”,有的是因为这些问题根据对其他问题的思路提示已足可解答,但需要读者进行一些推理。有些则是因为某些问题尚存在巨大争议,笔者希望读者能够自行加以深入思考。

对于使用本书进行自学的学生读者,笔者提请注意以下三点:首先,《网络版权法》(或《网络时代知识产权法》)课程的专业性很强。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的本科生要在修过“民法学”与“著作权法”之后,在三年级才能选修。如果缺乏必要的基础知识(如想当然地认为购买盗版小说书来阅读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很难有效地利用本书的。本书中的“原理解读”只是对作为基础的著作权法原理进行了较为简洁的介绍,读者如果尚未系统地学习著作权法,应当首先“补课”。

其次,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是近年来产生的新问题。虽然国际条约和我国立法均已有了相关规定,但毕竟较为原则。对于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学术界与实务界仍有不小的争议。本书中的论文或评论片断,以及对各思考题的“思路提示”反映的是笔者个人的学术观点。特别是在第四章“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中,对于相关问题国内外学术界与实务界远未形成共识,尚不存在所谓“通说”。因此读者应只将本书作为学习与研究的起点,带着批判性思维进行阅读。

第三,本书中有海外经典案例的译文。有的为笔者自已的翻译,有的为研究生或本科生初译后,由笔者进行修改校正而成。虽然笔者在修正方面颇费心力,以尽量提高译文的准确性,并使译文接近汉语习惯,但翻译过程中的信息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对于讲究逻辑推理和用语严密的法院判决书而言,小小的误译可能就会影响原意的正确表达。因此对于有心的读者,应当找到判决书原文,与译文对照阅读。这样不但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判决书,也有利于提高英语水平。读者特别应当了解: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规则总体上是“舶来品”。在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综合实力和历史因素等共同作用下,对外国法的移植和借鉴还需要延续较长的时间。掌握良好的专业外语,对于在该领域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第一届本科生通过在《著作权法》和《网络时代知识产权法》课程中接受的对外国案例的翻译训练,已经较好地掌握了阅读英文知识产权文献所需的专业词汇和基本技能。本书中“中国香港特区政府诉陈乃明案”和“索尼诉保尔案”的判决书就是由这一届中的本科生初译的。其他学生读者通过持续努力,同样可以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专业外语阅读和翻译能力。

对于使用本书进行课堂教学的同仁,笔者也有一些想法供参考。course pack不同于“教学参考”,“教学参考”是供教师在备课时配合正式教材使用的。学生在课堂上听到教师讲解正式教材之外的内容,往往会有新鲜感,从而提升了教师讲课的吸引力,这可能是“教学参考”一般不发给学生的原因之一。而course pack则是教师与学生共享的教材。以course pack为基础进行教学,对于习惯了被动接受老师讲解的学生有不小的难度,对于教师的挑战则更大。因为一方面学生通过course pack与教师获得了几乎等量的立法与判例信息。另一方面教师的主要学术观点已经通过course pack中其论著或文章摘要为学生所事先了解。教师因单方掌握更多信息或能发表新颖观点,而使学生产生的“神秘感”不复存在。教师在课堂上的作用也会因此发生变化:从“居高临下”的知识讲解者及信息或观点的提供者,变为与学生的平等交流者,以及讨论与辩论的组织者和思路的启迪者。为此教师备课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如何将基础知识、原理及自己的观点讲解透彻,更要预测学生阅读后通常会产生何种疑问和想法,以及如何启发学生正确地加以认识或进一步思考。毕竟,course pack是用以配合案例式教学法的,以“满堂灌”的传统教学方法来使用course pack无法起到良好的效果。

笔者使用course pack进行《网络时代知识产权法》课堂教学时,一般会先请学生大致讲述课前指定阅读材料的主要内容。如要求阅读的是案例,则要求学生指出事实背景、争议焦点、双方主要观点和法院的结论及理由。一方面锻练学生的总结概括能力,一方面也检查学生是否按要求认真阅读了指定内容。其次会就材料所涉及的基础知识和原理进行提问。如在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通过网络传播作品视为复制发行”这一司法解释的适当性时,要求学生回答著作权法中“复制”、“发行”与“网络传播”三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差别。以督促学生在阅读相关内容时,复习巩固基础知识。再接下去会要求学生对相关材料发表看法,或者对事先提出的难点或争议问题进行回答。在学生回答完毕之后,视情况进行追问,或询问其他同学是否有不同观点或鼓励同学从不同角度论证相同观点。如果出现截然相反的观点,则引导双方进行适当辩论。等到各种意见都充分发表之后,再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

例如,在“宁波成功多媒体诉悠视网案”一审判决后(判决书见本书第一章第三节),笔者要求学生进行讨论。有一部分同学同意判决书的观点,认为被告未经许可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逐集“直播”32集电视剧,能够使用户在自己选定的时间(24小时中任意时刻)、自己选定的地点(任何一台连网的计算机上)欣赏到这部电视剧中的一部分内容,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另一部分同学反对判决书的观点,他们认为只有被告允许用户在任意时间“点播”任意一集电视剧,而不是“直播”电视剧时,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笔者在组织双方进行辩论之后,先向支持判决书观点的同学提问:如果这部电视剧的总长度不足24小时,在一天中的前20小时就播完了。导致用户无法在一天中剩下的4个小时在线欣赏电视剧,被告是否还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同学回答:既然用户不能在自己选定的时间(一天中剩下的4个小时)获得作品,那么被告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笔者针对这名同学的逻辑进行追问:同一名被告,同样是在线“直播”电视剧,如果电视剧长度超过24小时,侵犯的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电视剧长度不足24小时,就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认定侵权的标准怎么变成了电视剧的长度呢?笔者又向反对判决书观点的同学提问:如果被告虽然允许用户“点播” 任意一集电视剧,但其服务器一天只开放10个小时,另12个小时关闭,用户就不能在自己指定的“任意时间”获得作品了,被告是否还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学生回答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用户无法在其个人选定的任意时间获得作品。笔者同样针对这名同学的逻辑进行追问:同一名被告,同样是提供电视剧“点播”,如果服务器24小时开放,就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不是24小时开放,就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认定侵权的标准怎么又变成了服务器开放的时间长度呢?通过这样的讨论和提问,持不同观点的学生均已意识到自己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解是存在偏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并不像其法律字面定义那样简单。笔者便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技术背景和立法目的,向学生讲解为什么信息网络传播权只可能针对“交互式传播”。同时,通过让学生进一步比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与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异同点,分析出法院判决书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适用上出现偏差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此外,course pack是最“与时俱进”的教材。每一名course pack的编写者都会使其能够包含最新资料,笔者也已尽全力实现这一目标。但本书在公开出版之前,对其修订毕竟需要一定周期,因此建议选用本书进行课堂教学的同仁在使用时,及时向学生提供新的立法、国内外判例和学术观点,以作为本书的补充。编写这本course pack型法学教材尚属一种尝试。笔者不敢奢望它被法学院的同仁们接受和使用,只是希望它能够激起探索案例式教学方法和相应教材体例的兴趣,以及为读者提供一种研究网络环境中著作权问题的新视角。当然,本书所涉及的多为前沿问题,限于笔者的研究水平,书中可商榷讨论之处必定不在少数。笔者诚恳地期待各位读者的批评指正,也会在今后的修订中不断对本书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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