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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_王迁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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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学问:

1.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许可使用的范围与使用期限,那么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吗?还是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推定?

2.您在上课的时候,讲到过:海尔将"五月风"的照片作为手机的墙纸使用是不侵权的.可是把照片作为墙纸使用,应该是一种商业使用行为,而所谓"合理使用"是把商业使用行为排除在外的(书本上有原话的),为什么不算是侵权?

3.书本上P148:"翻译者对其盲文作品依然拥有独立的著作权",这句话与您上课的内容是矛盾的,您曾说过"将汉语作品改成盲文并非翻译行为",那就说明翻译的盲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不是书上的说法是错的?

4.甲于97年提出"烧伤治疗仪"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98年获得授权.2001年9月甲又提出"烧烫伤治疗仪"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同时表示愿意放弃原来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权.请问老师:甲能否放弃?专利局是否应该重新授予他专利权?(对第四个问题,我觉得专利权的放弃与行使都是专利权人自由使用的权利,应该可以放弃的.但是由于甲在先的申请实际上已经将该专利公开了,所以他要求再授予他一项新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是会被驳回的吧.)

解答:
1、这是个合同解释问题。根据合同法并不无效。
2、使用是否为商业性使用仅仅是判断使用是否为合理使用的一个考虑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不考虑其他因素,而仅以使用为商业性为由认定使用不是合理使用是错误的。
3、只要盲文与汉文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将汉文转为盲文就并非创作行为,而是转换行为。由此形成的结果当然不是作品。
4、实用新型授权时已经公开了,再无新颖性可言。再以相同技术申请应当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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