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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著作权若干问题_王迁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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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学问:
1、演绎权中的翻译权要求翻译出“作品”,如果是将中文简体翻成中文繁体,那应该不构成翻译权侵权哦?简体繁体一一对应,翻译出来无独创性,不是作品,应该认定它是简体作品的复制件吧?简体成繁体,说复制,好象有那么点别扭?

 

2、说到中国足协对中超的转播权问题,您第一节课有说中国足协没有著作权,改成“未经中国足协许可,不得转播”可以。我想它没有著作权,也就没有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中的转播权了,那它怎么说它有转播权啊?我看网上也是说足协的转播权,什么上海文广集团买它的转播权,我翻遍参考书和网上资料(包括足协官方网站http://www.fa.org.cn/)也没找到它有转播权的依据!那它和网上说的转播权既然不是著作权法上的转播权,那所谓的“转播权”依据是什么呢?它自创的?

 

3、作品合理使用中的“教学和科研目的的使用”,课本144页以及法条都是说“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我的疑问是法律只规定翻译和复制是合理使用,那那放映不是“教学和科研目的的使用”啦?比如咱们学校有影视鉴赏课,上课时候有播放整部电影,难道侵权了么?不是“教学和科研目的的使用”么?或者是合理使用,但是理由不是教学和科研目的的使用,难道“免费表演”,我想的,不知道合不合,老师高见呢?

 

4、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课本142页),我想:对一首诗注释这种情况下,是完全引用全文,而且是为了评论这一作品,我觉得是合理使用。但是讲到演绎作品时候也说到如果注释成了新作品,那就是“演绎作品”啦,还得获得原作者的许可。把整首诗全文引用,然后按照自己的理解注释成文章,发表、出版……,那我到底是合理使用呢?还是演绎作品,行使自己权利还得经原作者的许可?

 

5、音乐被制作成电影主题曲,电影是整体作品、独立作品,影院要放电影,只需要经电影制作者的许可。我的疑问是如果对电影侵权了,比如未经许可播放,是否也侵音乐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呢?

 

6、十七大报告是作品吗?讲到不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我在这句话中就没找到适合十七大报告的影子。

 
解答: 

1,有一点我反复强调过了,是不是作品与是不是构成侵权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将中文简体翻成繁体,当然不是创作行为,没有产生新作品,但这是复制行为,如果未经许可仍然有可能构成侵权。

2,足协对其组织的比赛的转播权和广播电视台对其广播信号的转播权不是一回事,后者是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前者不在著作权法范畴内。

3,《著作权法》规定的教堂教学合理使用中不包括放映电影,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放映一定是侵权的。其原因是判断一种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的最终依据本应是三步检验标准,而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又过于粗糙。不过在课堂上放映电影在西方国家仍然需要经过授权,或至少需要向代表电影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支付合理报酬。

4,回到第一个问题,构成作品与是否侵权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为了对一首诗歌进行逐句注释而全文引用(复制)应是合理使用。注释后形成新作品并不是演绎作品,因为新作品的表达是对诗歌的注释,而不是诗歌本身,新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相似。

5,不是的。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制片人,电影作品各合作者对整体电影作品除署名权外没有任何权利,电影院未经许可播放电影只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不侵犯电影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5、17大报告当然是作品,但这一作品是官方正式文件,可认定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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