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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对KFC商业外观的保护_王迁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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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同学问:现在有很多的中国式快餐,极其模仿KFC,KFC一有什么新产品,他马上就也出来类似产品,除了名字叫的不一样,东西的外观都差不多。这个算不算侵权啊?

 
  解答:经营模式本身不能受到保护(目前美国对某些商业方法实行专利保护,但包括在中国内在的绝大多数国家是不承认商业方法专利的)。KFC对于推出的套餐组合,如家庭套装等,是无权阻止他人模仿的。但假如KFC新产品的商业外观,包括包装、餐具样式和风格等,已经足以具有“识别性”,也就是使快餐领域的消费者一看就知道是KFC的,则这样的商业外观是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的。此时竞争对手如果使用了相同或非常相近的商业外观,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自己是在KFC消费,或误认为这家快餐店与KFC有商业上的许可或联营关系,则竞争对手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因此,KFC的竞争对手使用相近商业外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除了要看所使用的商业外观是否与KFC已经具有识别性的商业外观近似之外,还要看是否很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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