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原告李立政签署《花旗银行幸福时贷个人无担保贷款申请表》,向被告花旗银行提出个人无担保贷款申请。《贷款申请表》载明:原告向被告申请贷款33000元,实际贷款金额以被告银行审核贷款金额为准,申请的贷款仅限于个人消费用途,贷款年利率以8.8%为基准利率,银行有权依据借款人资质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5%,具体利率以银行发放的放款通知书为准,借款人应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帐户管理费,贷款期限24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同月29日,被告花旗银行向原告李立政寄送了《放款通知书》,明确原告实际贷款金额为27500元,年利率为7.7%,每月分期还款金额(含账户管理费)为1374.91元,贷款生效日为2008年7月29日,贷款到期日为2010年7月29日。
原告李立政诉称,2009年6月25日,原告想提前还贷时,发现原告被扣款中的帐户管理费是按照每月的全部贷款本金27500元的0.49%计算。而原告认为贷款手续费的基数应当按照每期贷款剩余本金来计算,而被告关于贷款手续费的计算方式有失公平,侵害了原告的合同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花旗银行退还已还款部分多收的帐户管理费用及占用利息(截至2009年7月29日)共计1632.08元,以及调整后期还款中的帐户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并判令被告花旗银行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2010年3月2日下午14:00,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在第三十二法庭(丁香路611号)开庭审理此案,中国法院网将全程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合议庭介绍]:
审判长:陈萌,女,汉族,中共党员,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参加工作以来,先后担任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副院长等职务。现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审判员:王鑫,男汉族,中共党员,法律专业法学硕士。参加工作以来,先后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庭长。现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审判员:顾权,男,汉族,中共党员,民商法学专业硕士学位,现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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